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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沅江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众及时、准确地获得沅江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沅江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信息公开指南如下:

一、主动公开

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市政府信息网编制的《沅江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主要内容涉及:

1.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人事等情况。

2.行政管理职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动态信息。

4.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收费情况,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

5.年度财务信息。

6.职权范围内政策性文件信息。

(二)公开形式

信息将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

(网址:http://www.yuanjiang.gov.cn/)

同时还将通过以下形式对政务信息进行公开:

1、通过政务公开公告栏公开各类信息。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公布各类文件以及工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法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沅江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办公室。

咨询电话:0737-2721857。

通信地址:沅江市莲花路174号,邮政编码:413100。      

电子邮箱:yjsxmscj@163.com。

咨询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10月1日—6月30日)

下午15:00—18:00(7月1日—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公开权利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沅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沅江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精神,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请公开权利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内容。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在“中国沅江”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中下载《申请表》,填写后发送至指定邮箱:yjsxmscj@163.com。 

(2)信函、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按上述方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应对公开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本单位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审查。

①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②公开权利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对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包含但不限定于如申请公开的信息较多,或需跨多部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调取资料等特殊情况,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完毕的,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①所申请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③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单位的,告知公开权利人该单位的联系方式;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⑤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