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沅江市公安局 关于规范生猪肉品市场秩序的公告

索 引 号:50000009/2025-2098199 文号:沅农联〔2025〕11号 统一登记号:YJDK-2025-14001 签署日期:2025-09-28 发文日期:2025-09-28 信息时效期:2028-09-28 所属机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沅江市

沅农联〔2025〕11号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维护全市肉食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肉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沅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生猪肉品流通环节联合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

全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定点屠宰场所必须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场所屠宰生猪;严禁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设施、运输工具等条件。严禁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严禁伪造、变造、转让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三、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附有合法的“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印章、持有效肉品品质合格证明、加盖肉品合格印章),跨区域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是A类屠宰企业的生猪产品,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须与实际销售地相符,严禁B类屠宰企业的生猪产品跨区域销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5〕18号)。沅江市农业农村局、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沅江市公安局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违法销售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生猪运输、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全链条监管,对查获的违法生猪产品,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没收、销毁等处理;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明确各方责任

(一)沅江市农业农村负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执法检查,查处未经定点擅自屠宰、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过程中不执行检疫检验规定等违法行为,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二)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索证索票监管:监督生猪产品经营者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确保生猪产品来源可追溯,防止未经检疫或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对生猪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对入场销售者进行资质审核和抽检,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流通环节质量监管:开展生猪产品质量监督抽检,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注水、注药、变质等问题,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对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并监督销毁。打击违法行为:查处销售未经检疫、检验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生猪产品的行为,以及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消费维权与信息公示:指导经营者明示产品信息,包括产地、检验检疫结果等,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沅江市公安局负责:对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查验并留存生猪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合格。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私屠滥宰、制售病死猪及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给予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

举报电话: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0737-2721311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737-2727505 

沅江市公安局         0737-110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沅江市公安局

2025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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