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沅江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划定的通告

索 引 号:50000009/2025-2081656 文号:沅政告〔2025〕2号 统一登记号:YJDR-2025-00003 签署日期:2025-07-04 发文日期:2025-07-08 信息时效期:2030-07-04 所属机构:沅江市人民政府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沅江市

沅政告20252



为切实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和《益阳市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相关规定,现将沅江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包括水稻、玉米、油菜、大豆、甘蔗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划定范围

沅江市全域耕地划定为禁烧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

三、工作要求

(一)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不允许进行秸秆露天焚烧行为。沅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联合督查、督导和日常巡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指导秸秆禁烧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各镇(街道、中心)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组织督导、巡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各镇(街道、中心)按属地原则,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和禁烧宣传教育,设立秸秆禁烧区明显警示标志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二)禁烧例外情形。确需通过焚烧的病虫害秸秆,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出具权威的检疫报告,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后,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组织就地焚烧。

四、处罚依据

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执行时间

本通告于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时段划定的通告》(沅政告〔20242号)同时废止。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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