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政告〔2025〕2号
为切实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和《益阳市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相关规定,现将沅江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包括水稻、玉米、油菜、大豆、甘蔗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划定范围
沅江市全域耕地划定为禁烧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
三、工作要求
(一)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不允许进行秸秆露天焚烧行为。沅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联合督查、督导和日常巡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指导秸秆禁烧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各镇(街道、中心)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组织督导、巡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各镇(街道、中心)按属地原则,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和禁烧宣传教育,设立秸秆禁烧区明显警示标志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二)禁烧例外情形。确需通过焚烧的病虫害秸秆,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出具权威的检疫报告,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后,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组织就地焚烧。
四、处罚依据
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执行时间
本通告于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时段划定的通告》(沅政告〔2024〕2号)同时废止。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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