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3-1837735 文号:沅政办发〔2023〕24号 统一登记号:YJDR-2023-01006 签署日期:2023-09-27 发文日期:2023-09-28 信息时效期:2028-09-27 所属机构: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沅江市司法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单位,垂管单位,驻沅单位

沅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八届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27


沅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优化审批流程,强化单位管理主体责任、财政部门监督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参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益财资〔2023116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沅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垂管单位除外),市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以下简称市属单位)。

第三条  市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市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市属单位处置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对外投资(含股权)、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实物资产和专利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市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含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市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市属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呆账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征收拆迁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闲置低效或超标准配置资产及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闲置资产是指停用一年以上且不需要,或是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

(八)确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工作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资产处置。

第七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再予处置。

第八条  市属单位应当落实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盘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垂管单位除外)应充分利用“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二章  处置权限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负责市属单位国有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审批;负责市属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负责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及管理。重大资产处置需报请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市属单位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核;市属单位负责申报资产处置事项、经授权处置资产,以及处置资产的账务调整、资产核销、处置收入登记等。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已批复的资产处置事项需对处置方式、评估价值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应报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批准。已批复的资产处置事项因故终止或未能在有效期限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国有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将收入上缴财政,处置结果报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涉及资产处置拍卖、转让、出让、报废回收等工作,按照政府采购等要求依法依规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置的资产信息应与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处置完毕后应当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登记处置收入,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账账相符。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出让、转让、置换、拍卖、报废国有资产等,应当在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提供的机构库中依法依规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审核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并备案。

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市属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相关评估费用严格按标准由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对市属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等国有资产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资产处置、盘活利用、调配使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章  处置方式

第十三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划转、调拨、对外捐赠等。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划转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并严格执行《沅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对外捐赠是指市属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市属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十四条  有偿转让是指市属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市属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处置。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

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处置收益不足以抵顶处置成本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市属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以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置换是指市属单位之间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置换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和程序。

第十六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公务车辆报废年限应当按照《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21-2023年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及实物限额标准》《湖南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年限标准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确需更换的须移交市财政国资部门处置。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如:房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方可报废。房屋、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拆除)等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市属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应当提供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资料等。

市属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

 

第四章  处置程序及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一)申报。市属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集体决策文件、资产清单、佐证资料等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填报《沅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申报的处置事项的科学性、合法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由申报单位将已审核申请表及相关佐证资料报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

(三)审批。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按规定审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申请,其中:货币资金损失核销5万元以上(含5万元)报市财政局、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报市财政局审批;土地及房屋资产、机动车辆(船)、仪器设备等批量资产或单项资产账面原值100万以上的报市财政局、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账面原值100万以下(含100万元)报市财政局审批。一次性处置2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须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四)处置。处置资产要依据批复文件及时办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机动车辆(含船舶)、房屋及构筑物、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含拟处置土地的地面附着物)、对外投资(含股权)、大型仪器设备、特许经营权等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其中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出让(含拟处置土地的地面附着物)按规定移交自然资源部门处置;特许经营权按规定移交相关市直部门处置;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管理、调配;市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置换、报废、报损资产的处置。

 

第五章  处置收入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及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所有,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经市财政局确认的相关税金、评估费、招拍挂佣金、手续费等费用后,由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得非税收入分配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属单位应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依法、依规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市属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属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市属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及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由市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市属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沅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附件

沅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资产卡片

编号

型号规格或产权证号、车牌号

房屋土地座位位置

计量单位

数量

购置日期

资产价值

拟处置方式

 

处置原因

账面原值

账面

净值

评估

价值

 

 

 

 

 

 

 

 

 

 

 

 

 

 

 

 

 

 

 

 

 

 

 

 

 

 

 

 

 

 

 

 

 

 

 

 

 

 

 

 

 

 

 

 

 

 

 

 

 

 

 

 

 

 

 

 

备注

 

申报单位财务部门意见:

 

(公章)

       

申报单位负责人意见:

 

(公章)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说明:1.本表适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或拆除)、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其他;(2)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其他;(3)对外投资;(4)存货等其他资产。

3.资产处置方式:(1)转让(含捐赠);(2)置换;(3)报废(含拆除);(4)损失核销;(5)其他(可在备注中具体说明)。

4.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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