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沅江市财政局关于《沅江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10 15:24 信息来源:沅江市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为加强全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参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益财资〔2023〕116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重新制定了《沅江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处置办法》的出台背景

  一是2021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后,为适应《条例》的要求,财政部、省财政厅先后修订出台了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二是我市2020年10月出台的《沅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沅政发〔2020〕9号)已实行3年,文件中有关资产处置管理不适应现行要求。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迫切需要重新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促进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28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第1条—第8条)。对《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处置方式、总体要求等进行规定。明确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情形: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涉及盘亏、坏账等非正常损失的;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征收拆迁造成毁损、灭失的;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应移交的;发生产权变动的;闲置低效或超标准配置资产及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处置权限(第9条—第12条)。《办法》规定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明确了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并负责处置或委托相关单位处置、单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三章处置方式(第13条—第17条)。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不同的处置方式适用的情形、应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

  第四章处置程序及审批流程(第18条)。处置程序包括:申报、审核、审批、处置。其中:货币资金损失核销5万元以上(含5万元)报市财政局、分管副市长审批,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报市财政局审批;土地及房屋资产、机动车辆(船)、仪器设备等批量资产或单项资产账面原值100万以上的报市财政局、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账面原值100万以下(含100万元)报市财政局审批。一次性处置2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须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章处置收入(第19条—第20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21条—第24条)。明确资产处置工作应进行监督,市财政局可根据职责分工对市属国有企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市财政局、市属国有企业、各主管部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资产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负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25条—第28条)。主要对《办法》不适用的土地处置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相关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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