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江市街道办事处消防委托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3-1772917 文号:沅政办发〔2023〕12号 统一登记号:YJDR-2023-01003 签署日期:2023-05-29 发文日期:2023-06-01 信息时效期:2028-05-29 所属机构: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沅江市司法局

各街道办事处:

《沅江市街道办事处消防委托执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八届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29


沅江市街道办事处消防委托执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32号)和《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精神,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结合镇(街道、中心)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在琼湖街道、胭脂湖街道开展居民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着力解决基层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致、执法缺位、监管最后一米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起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全市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委托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委托街道)以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街道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选配若干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街道专(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并按要求加挂“消防所”标牌;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指导;可选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选配辅助执法员。受委托街道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具备执法岗位资格,并报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队备案,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

1.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居民自建房内经营场所(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外)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责任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行政处罚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检查发现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由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提请以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形,需移交委托单位进行处理:被检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被检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个人消防安全违法处拘留处罚的;对依法给予个人500元以上和单位1万元以上处罚的;责任三停的强制执行,强制清除拆除,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罚款强制执行的。

(四)委托执法方式。市消防救援大队与受委托街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益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沅江市人民政府相关法制部门备案。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街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居民自建房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

对依法给予个人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或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消防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办案人员应当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对依法给予个人500元以下(含)和单位1万元以下(含)或者警告处罚的由街道业务负责人审批决定。

对依法应给予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报街道业务负责人审批,在检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受理立案,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开展调查询问,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文书需经消防救援机构盖章方可生效。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罚款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受委托街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六)委托执法责任。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街道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法制审核由当地司法所承担。受委托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市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街道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街道自行承担。

三、工作步骤

(一)签订协议。20235月下旬前完成街道委托执法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队与街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二)培训指导。5月下旬前,市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受委托街道按要求选配若干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街道专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选配街道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和辅助执法员。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健全街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机制,并采取跟班作业、集中学习考核等方式强化消防业务培训,并于5月底前完成培训。

(三)全面实施。71日起,在各街道正式推行实施消防委托执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加强城乡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受委托街道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结合基层综合执法机构改革,认真做好本区域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确保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要将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机关事业编制外的专兼职消防执法人员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

(二)加强培训指导。受委托街道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市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应组织受委托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5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组织监督员深入街道实地指导不得少于1次,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受委托街道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街道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受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制定出台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受委托街道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应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和执法场所音频监控,实现监督全覆盖,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备查。

(五)开展联合执法。市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附件:1.街道办事处居民自建房消防责任清单

2.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

3.街道办事处居民自建房消防执法事项清单


附件1

街道办事处居民自建房消防责任清单

编号

责任事项

责任依据

备注

1

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2

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3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进行一次全民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4

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5

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平台对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6

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办事处接受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的指导,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变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第6条: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附件2

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

编号

责任事项

责任依据

备注

1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2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3

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三)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六)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七)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第七条

 


附件3

街道办事处居民自建房消防执法事项清单

编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备注

1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4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5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6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7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8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9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10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11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12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13

对过失引起火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14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15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16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17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18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

 

19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20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逾期未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1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2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23

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24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25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26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27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28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29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30

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31

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逾期未改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32

不按照要求进行单项检查逾期未改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33

不按照要求进行联动检查逾期未改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34

年度联动检查记录不按照要求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逾期未改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35

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因改造、检修停止使用时,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将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逾期未改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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