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大通湖流域沅江片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

索 引 号:4309810018/2019-1200956 文号:沅政告〔2019〕8号 统一登记号:YJDR-2019-00014 签署日期:2019-12-13 发文日期:2019-12-16 信息时效期:2022-12-08 所属机构: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沅江市司法局


为减少磷排放,保护和改善大通湖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在大通湖流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益环〔2019〕号80号)的规定,沅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大通湖流域沅江片区(以下简称“沅江片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沅江片区”是指:沅江市四季红镇、黄茅洲镇、草尾镇、阳罗洲镇、南大膳镇5个镇。

二、本通告所称的洗涤用品,是指洗衣粉、皂粉、洗衣膏、液体洗涤剂、工业用净洗剂以及其他洗涤辅料等产品;无磷洗涤用品,是指总五氧化二磷含量小于等于1.1%的洗涤用品;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五氧化二磷含量大于1.1%的洗涤用品。

三、“沅江片区”范围内经营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含磷洗涤用品,改售无磷洗涤用品;工厂、洗衣店(房)、医院、酒店、宾馆、招待所、美容美发业等生产和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改为无磷洗涤用品。

四、“沅江片区”内销售的无磷洗涤用品,必须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无磷”字样;未按规定标识的洗涤用品,一律进行抽样检测。

五、“沅江片区”内各镇应当采取措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并加强组织协调与监管。全体居民应自觉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沅江片区”禁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对使用洗涤用品的经营者排放的生活废水进行监管

商务部门要对“沅江片区”内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沅江片区”内生产、销售的含磷洗涤用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要对“沅江片区”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星级宾馆,进行行业规范和限制。

六、违反以上通告的,由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查处。

七、本通告自202011日起施行。此前,各销售、使用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自行妥善处理库存的含磷洗涤用品。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19121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