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解读《关于在大通湖流域沅江片区禁止生产、销售和 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2-16 09:19 信息来源:环境分局 作者:环境分局 浏览量:

为保护和改善大通湖水质,持续推进大通湖水环境治理工作,沅江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在大通湖流域沅江片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沅政告〔2019〕8号),《禁磷通告》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禁磷通告》予以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7年湖南省345个省控以上地表水考核断面中,益阳市大通湖断面是唯一一个劣V类水质断面,其主要污染物为总磷,而且总磷超标倍数较大。经过2年的整治,大通湖水质于2019年退出劣V类,但仍为V类,仍是总磷超标,我市两个入大通湖的水质监测断面水质2019年也是V类,主要也为总磷超标。2020年大通湖水质的整改目标达到Ⅳ类,其中大通湖流域沅江市2个断面水质也要达到Ⅳ类。为实现大通湖水质达标,必须有效控制大通湖流域磷的污染问题,所以“禁磷”是必要和有效的手段。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督察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以下简称“禁磷”工作),对大通湖流域沅江片区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等各类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保护大通湖流域沅江片区水资源环境,改善大通湖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内容

(一)通告所称“沅江片区”是指:沅江市四季红镇、黄茅洲镇、草尾镇、阳罗洲镇、南大膳镇5个镇。

(二)通告所称的洗涤用品,是指洗衣粉、皂粉、洗衣膏、液体洗涤剂、工业用净洗剂以及其他洗涤辅料等产品;无磷洗涤用品,是指总五氧化二磷含量小于等于1.1%的洗涤用品;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五氧化二磷含量大于1.1%的洗涤用品。

(三)沅江片区”范围内经营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含磷洗涤用品,改售无磷洗涤用品;工厂、洗衣店(房)、医院、酒店、宾馆、招待所、美容美发业等生产和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改为无磷洗涤用品。

(四)“沅江片区”内销售的无磷洗涤用品,必须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无磷”字样;未按规定标识的洗涤用品,一律进行抽样检测。

(五)“沅江片区”内各镇应当采取措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并加强组织协调与监管。全体居民应自觉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三、政策亮点

目标明确,举措有力,责任分解到位,操作性比较强,总体上有三个方面亮点,一是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沅江片区”禁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对使用洗涤用品的经营者排放的生活废水进行监管。二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沅江片区”内生产、销售的含磷洗涤用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三是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对“沅江片区”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星级宾馆,进行行业规范和限制。

四、“禁磷”不会对大通湖流域沅江片区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禁磷”工作只是要求群众在生产、生活中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只会提高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会对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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