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改变经营性用地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7-03-02 00:00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
  涉及改变经营性用地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稳妥处理好我市经营性出让用地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历史遗留问题,落实省委巡视组、省审计厅对我市处理好2016年以前涉及改变经营性用地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要求和沅办(2016)57号文关于做好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的通知精神,规范整顿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优化服务发展环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沅江市2016年5月1日之前出让的我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后的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实施方案。
  第一条.本办法仅适应于2016年5月1日之前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的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且全额缴清了土地出让价款的开发项目。经营性用地增加容积率土地出让金的补交按不同的时间段以及现行城区基准楼面地价的一定比例予以补交。
  第二条.按照土地供应及规划调整的时间划分为三个时间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沅江市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沅政发〔2012〕3号文件2012年4月8日起实施)和《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实施时间为起始点来划分时间段。
  第三条.2008年1月1日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依据)签定成交确认书且规划条件变更在签定成交确认书之日后两年内增加容积率的为第一时间段,补缴出让金标准按基准楼面地价的5%征收,补缴金额按附表计算。
  第四条.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8日(以沅政发〔2012〕3号文件2012年4月8日起实施为依据)期间签定成交确认书且规划条件变更在签定成交确认书之日后两年内增加容积率和2008年1月1日前取得的土地且两年之后才进行规划变更增加容积率的为第二时间段,补缴出让金标准按基准楼面地价的10%征收,补缴金额按附表计算。
  第五条.2012年4月8日至2016年5月1日(以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条例》2016年5月1日起实施为依据)期间签定成交确认书且规划条件变更在签定成交确认书之日后两年内增加容积率和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8日之间取得的土地且两年之后进行规划变更增加容积率的为第三时间段,补缴出让金标准按基准楼面地价的15%征收,补缴金额按附表计算。
  第六条.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执行。
  第七条.超出经规划部门批准容积率的建筑面积部分,由住建部门进行审查,在基本符合规划、消防、质量等要求的前提下,对其违法部分处以造价5%的罚款后予以补办规划建设报建手续,按照现行基准楼面地价的25%补缴土地价款。
  第八条.规划设计详规未明确商住比的,按住宅用地补缴土地价款。
  第九条.本实施方案发布实施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办理的,按上述比例80%的标准进行补缴,第二年按上述比例100%的标准进行补缴,第三年按上述比例200%的标准进行补缴,第四年及以后按申请办理时的即时基准楼面地价全额补缴。
  第十条.桔城世家新时空宗地,东方名居宗地,湖景一号1期宗地因在土地出让挂牌公告中有明确规定,所以在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办理的按上述比例50%的标准进行补缴,超过一年的遵照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对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已取得土地,由于各种原因还未进场开发建设的项目,土地成交价在80万元/亩以上的,从交地之日起一年之内动工建设的,其容积率可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但最多不得超过4.0,增加的容积率部分按本次实施方案的标准补交出让金。否则,不予调整。
  第十二条. 乡镇依据当地基准地价比照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楼面地价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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