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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 标题安置房交易
  • 来信时间2024-03-11 20:40:21
  • 来信人蒋涛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父母在老家付了定金,购买安置房

    1.坐标沅江,目前要购置一套安置房

    2.房屋情况: 1,目前与二手房东交易,二手房东手上有和一手房东的交易合同 

    3、安置房房屋没有房产证

    3.比较被动的情况:已付定金2w 尾款要求3.25号前付清

    想咨询,这类交易是否受法律保护,老家很多这类安置房交易,怎么才能保证自己的法律效益。让交易合法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沅江市司法局
  • 答复时间2024-03-14 15:33:43
  • 答复内容

    根据你提供的安置房基本情况的介绍,你与他人开展交易所涉二手房没有取得权属证书,沅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由于该安置房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该安置房相关的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你与他人关于安置房的买卖合同违反了上列第六款的规定,该规定属于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你与他人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由于没有权属登记,该房屋权属不清,该是否被抵押,是否多次买卖等情况无法查实,一旦该交易形成,极易产生争议,不利于买受人权利的保护。

    三、由于该买卖合同可能为无效合同,建议不再继续履行。同时就解除该安置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展开协商,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申请人民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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