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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 标题请教两个土地确权问题
  • 来信时间2016-01-11 17:10:22
  • 来信人郭先生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尊敬的经管局领导:您好!沅江农村经济网于2015年7月15日发表了题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的文章。我反复阅读,有如下问题,望领导百忙中予以解答: 

    1,《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执行,而《立法法》明确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施行,那么1999年以后,2003年之前,这段时间产生的土地承包问题,我认为《合同法》应当适用。我的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2,在土地确权过程中,村委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村民对确权结果不满意。如果申请土地承包仲裁,村委会作为自治机构是否可以列为被申请人?沅江市阳罗洲镇兴乐村村民 郭谋君 15673674057 附沅江农经网《确权问题解答》链接 http://nj.yuanjiang.gov.cn/sitepublish/site6/tzgg/content_67826.html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沅江市
  • 答复时间2016-01-15 17:10:45
  • 答复内容

    您好:

      感谢您对我市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关心,对于您咨询的两个土地确权问题,我们解答如下: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平均分配的耕地属于家庭承包地,应适用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投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的四荒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订立的承包合同适用于《合同法》。如果是承包了他人抛荒的承包地,尽管当时与村委会订立了承包合同,但是这是建立在剥夺他人正当承包权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处理。

      2、我市目前还没有建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如果有仲裁机构,村委会可以作为被申请人。


     沅江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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