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罗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4-08 18:48 信息来源:阳罗洲镇 作者: 浏览量:607

阳罗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

阳罗(秸秆)2021】0001号

当事人:杜某某,女,汉,53,身份证号码:4323021968082XXXXX职务:农民,现住所:阳罗洲镇七子浃村梅南XX组。

当事人杜某某在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108日,阳罗洲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在阳罗洲镇俩仅村土包片二组巡查时。发现俩仪村土包片二组杜某某正在露天焚烧秸秤,燃烧烟雾中产生了大量污染烟尘。在亮明身份后,与俩仪村干部一起对杜某某进行了宣传教育。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证实当事人是主体资格事实: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提取照片,证明当事人焚烧现场,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事实:三、远江市人民政府文件通告,证明全县范围内是禁烧区和确定由阳罗划镇综合执法大队处罚的事实。

2021109,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罗告〔2021〕 0001,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主动枝弃了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8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阳罗洲镇财政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罗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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