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罗罚决﹝2023﹞025号
湖南御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23年12月05日对你公司未批先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擅自在沅江市五门闸大东口村建设一管护用房,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内容,已构成未批先建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
3.书证
我单位已于2023年12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你公司未向我单位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我单位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来我单位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农商银行,账号为:8201************40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阳罗洲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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