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烟处[2023]第6号
案由: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当事人姓名(名称):夏*生
性别:男 ,年龄:50岁,民族:汉,职业:个体工商户
身份证号码:432302********5833,联系电话:155****0278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43098110****
许可证有效期限:2018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4日
户籍地址: 湖南省沅江市四季红镇**村*村民组***号
经营地址:湖南省沅江市四季红镇**村
调查情况:
沅江市烟草专卖局在侦办蔡*其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沅烟处(2023)第1号)过程中,发现其运输的卷烟中有55条卷烟条码为沅江市四季红镇**便利店(43098110****)条码,分拣时间为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且在调查过程中通过询问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当事人蔡*其及查阅提取其交易记录,确定了一次性销售的事实,通过辨别指认店面照片以及交易记录收款账号确认了销售方为沅江市四季红镇**便利店(43098110****)。基本查明2023年1月10日14时08分夏*生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一次性销售1.1万支(55条)卷烟给蔡*其。我局根据蔡*其提供的线索立案调查。
2023年2月7日,我局对夏*生进行了询问,获取了以下证据: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夏*生手机端微信收款记录照片等,依据《湘烟计[2023]4号》文件和询问笔录、交易记录列出了无证批发卷烟的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
2023年3月1日,行政执法人员完成本案调查,形成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夏*生的违法事实,并依法提出了处理意见。
经调查后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夏*生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现合法持有由沅江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编号为43098110****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位于湖南省沅江市四季红镇**村,企业(字号)名称:沅江市四季红镇**便利店,有效期限2018-12-05至2023-12-04,首次制证日期:2009-03-18。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没有历史违法记录。
该案当事人夏*生称因1月份货源投放较多,自身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23年1月10日曾一次性销售1.1万支(55条)真品卷烟给烟贩蔡*其。蔡*其于2023年1月10日14时08分40秒将1.1万支(55条)卷烟货款壹万贰仟零叁拾捌元整(12038.00)通过微信转账给了他。具体卷烟品牌、数量、进货金额、销售金额如下:芙蓉王(硬细支)0.02万支(1条),芙蓉王(硬中支)0.04万支(2条),南京(炫赫门)0.04万支(2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0.02万支(1条),真龙(凌云)0.02万支(1条),云烟(细支云龙)0.02万支(1条),长白山(777)0.02万支(1条),黄鹤楼(天下名楼)0.06万支(3条),贵烟(跨越)0.04万支(2条),中华(双中支)0.02万支(1条),七匹狼(纯境)0.02万支(1条),白沙(硬蓝尚品)0.02万支(1条),黄金叶(乐途)0.02万支(1条),芙蓉王(硬)0.02万支(1条),白沙(硬红运当头)0.02万支(1条),云烟(紫)0.04万支(2条),双喜(软经典)0.04万支(2条),白沙(硬精品三代)0.02万支(1条),芙蓉王(蓝)0.02万支(1条),贵烟(喜)0.02万支(1条),双喜(莲香)0.06万支(3条),芙蓉王(硬蓝新版)0.06万支(3条),双喜(软珍品好日子)0.04万支(2条),大前门(软)0.02万支(1条),双喜(硬经典)0.02万支(1条),黄鹤楼(硬奇景)0.02万支(1条),玉溪(软)0.02万支(1条),真龙(娇子)0.02万支(1条),利群(夜西湖)0.02万支(1条),兰州(硬如意)0.02万支(1条),贵烟(金百合)0.06万支(3条),黄山(新制皖烟)0.02万支(1条),芙蓉王(软蓝)0.02万支(1条),芙蓉王(硬红宝石)0.02万支(1条),双喜(硬金五叶神)0.04万支(2条),中华(软)0.02万支(1条),中华(硬)0.06万支(3条),龙凤呈祥(花开富贵)0.02万支(1条),共计38个品种,卷烟1.1万支(55条),进货金额10766.86元,销售金额为12038.00元。夏*生从中赚取利润1271.14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违法事实。
案件证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证明我局对当事人夏*生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合法。
1.《立案报告表》(沅烟立[2023]第6号):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
2.《询问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当事人微信收款记录照片:证明询问、调查程序合法。
(二)证明当事人夏*生违法行为的时间、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违法事实。
1.询问笔录:证明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当事人微信收款记录照片、卷烟进货价格计算表、卷烟条码照片、购烟人蔡*其的指认记录、购烟人蔡*其另案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夏*生违法行为的时间、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违法事实。
(三)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当事人夏*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以上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审查决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3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江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沅烟处告[2023]第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无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夏*生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1271.14元,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12038.00元69.9%的罚款,计人民币8414.56元。共计人民币9685.7元。
罚款缴纳期限及银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地址:沅江市桔园路,账户名称: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 596357363732 )缴纳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十五日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处罚决定书将在湖南省烟草公司政务服务大厅网站公示。
沅江市烟草专卖局(印章)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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