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258号
当事人:舒*
身份证住所:湖南省沅江市黄茅洲镇加乐村一村***
身份证号码:43098119890817****
联系电话:158****3700
2020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沅江市南大膳镇书院路对当事人经营的小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0]660号)文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4月2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的小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7张,当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0年9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营场所证明1份。
经查,当事人租赁了位于沅江市南大膳镇书院路的1间门店,租金8000元/年,没有签租赁合同,只有口头协议。当事人于2020年4月份开始在沅江市南大膳镇书院路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至本局查获时,除去采购的设施、设备和水、电费用外,没有获得利润,当事人没有做销售账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由沅江市南大膳镇社区开出的证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位置情况;
3、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7张,证明了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现场情况;
4、2020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现场情况;
5、2020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再次检查时,现场还是无法提供证照,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现场情况;
6、2020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违法事实;
7、2020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 [2020]660号)文书,证明了我局要求当事人于2020年4月22日前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以上证据均已经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20年9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2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的规定,构成了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十七款,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第二项,裁量基准: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从事无照经营,经营额 5000 元以下或违法所得 2000 元以下的,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二款,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第二项,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 1000 元到 2000 元罚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