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 250 号
发布时间:2021-01-05 13:34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182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 250

当事人:杨XX(沅江市茶盘洲XX便民小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L93XXXX

地址:湖南省沅江市茶盘洲镇红旗村XXXX

经营者:杨XX

身份证号码:43302619640112XXXX

联系电话:1589845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茶盘洲镇红旗村XXXX

20209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在位于沅江市沅江市茶盘洲镇幸福路的沅江市茶盘洲镇XX便民小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及拍摄了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20209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并依法获取了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202091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本案由李X(执法证号:0805230XXXX),王XX(执法证号:0805440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明202091日,当事人货架上摆放二包包装盒上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桂圆干”, 据当事人所述其货架上二包“桂圆干”是20201月份妹妹自行购买,当事人放在货架上销售,销售价20/包,货值40元,至案发时,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及其经营主体资格;

220209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320209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4、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门店招牌、现场照片及食品照片六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无生产日期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或出证人的确认,并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20209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2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行裁量基准适用说明》第十四章第十条从轻处罚的规定和《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行裁量基准适用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预包装食品“桂圆干”二包;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918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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