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沅市监案字[2020]78号
当事人:唐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LCOXXXX
住所:沅江市琼湖办事处义和社区XX路
经营者:唐XX
身份证号码:43052119770103XXXX
联系电话:1397376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邵东县廉桥镇长龙村XX组XX号
经营范围:验光配镜、眼镜加工制售
2020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在经营场所沅江市琼湖办事处义和社区庆云山路沅江市精益眼镜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2020年3月7日报请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沅江市琼湖办事处义和社区庆云山路未经许可从事隐形眼镜经营,具体品种为:海昌软性亲水接触镜[国械注准20173221441]晨曦棕、星夜黑二款隐形眼镜,上述隐形眼镜均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据受委托人陈述陈述,开业以来共购进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30副进货货值1620元售货货值金额1950元,其中销售了海昌星夜黑、日落金棕两款隐形眼镜9副共计585元,获利9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信息。
2、当事人经营的沅江市精益眼镜店执照照片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 由当事人提供的法人委托书一份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和当事人委托受委托人处理沅江市精益眼镜店各项事务的事实
4、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并经受委托人签字确认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记录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沅江市精益眼镜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事实。
5、由执法人员制作并经受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现场及隐形眼镜照片六张、证明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并获利99元。
6、由当事人提供长沙市芙蓉区通达眼镜商行退货单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
以上证据经过了受委托人签字的确认,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20年5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沅市监案告字[2020]92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可对当事人处以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进行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99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2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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