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51号
发布时间:2020-09-27 09:43 信息来源:原创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51

当事人:龚X

身份证号码43090219850901XXXX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长塘村XXXX村民组

联系电话:1589845XXXX

联系地址: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科技路图书馆旁

2020113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在经营场所沅江市龚艾李坚果蜜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经营场所位于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科技路图书馆旁,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龚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其销售食品上标签标注上有“原色猕猴桃片”营养功效: 美容养颜、排毒清肠、预防抑郁症、品名“老婆梅”营养功效:防老化、清血、消除疲劳、增进食欲、孕妇止吐,品名“秘制香香李”营养功效:促进消化、降压、导泻、镇咳虚假内容,并于当日作出了现场笔录一份,2020119日我局执法人员报请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场地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20112日进行食品经营服务活动,店内所使用的的食品及食品标签内容为湖南砚清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店内商品货值69204.9元、营业额17434.3元、盈利1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内容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住址等内容,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2020年1月13现场笔录一份,记录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的进行检查,并记录食品标签上标注虚假内容情况,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3.2020年3月10询问笔录一份,由当事人提供经营票据3张,证明当事人店内商品货值69204.9元,至检查为止营业额17434.3元盈利1800元,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销售情况;

4.由当事人提供与南砚清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店协议、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出货单、以及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食品来源情况;

5.由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8张,记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地的现场,销售食品标签上标注虚假内容以及后续整改情况;

6.由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记录了当事人积极改正减轻行为。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确认,并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2020325,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沅市监案告字[2020]40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依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二项、第六十一项的规定。

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200元人民币共1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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