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65号
当事人:***、女、汉族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00917****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茶盘洲镇**路***号
2020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饭店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书,要求当事人于2020年3月13日前改正到位。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3月14日再次对***经营***饭店进行检查,当事人还是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及拍摄了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2020年3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并依法获取了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起投资经营,主要经营:餐饮服务。据当事人陈述前期当事人开店共投入2万元,2019年12月至今除去费用开支没有利润。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信息。
2、由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三张,证明了当事人的主要经营项目和经营场地实际情况。
3、2020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记录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饭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未办理的《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事实。
4、2020年3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书,证明要求当事人于2020年3月13日前改正到位。
5、2020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没有进行改正和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6、2020年3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承认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还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予以确认。承办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0年3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5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经餐饮店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即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构成了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理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0016705000252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沅江市支行)。到期不缴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日按应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9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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