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9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LQG****
地址: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3098119821204****
联系电话:1552637****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村***村民组***号
2019年11月19日,沅江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草尾镇***的***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现场制作《沅江市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一份,并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卷烟(共16条)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19年11月20日,沅江市烟草专卖局将“***涉嫌无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一案”移送至我局,由我局调查处理。2019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当事人陈述自2019年8月份开始经营卷烟零售,一共经营了3个月,总利润额是366元,经营涉案卷烟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 |
品种规格 |
购进数量(条) |
购进单价(元) |
销售数量(条) |
销售单价(元) |
剩余数量(条) |
1 |
84mm白沙(精品) |
90 |
89.00 |
86 |
90.00 |
4 |
2 |
84mm白沙(硬和气生财) |
6 |
510.00 |
5 |
550.00 |
1 |
3 |
84mm双喜(硬经典) |
1 |
103.00 |
0 |
120.00 |
1 |
4 |
84mm芙蓉王(蓝) |
1 |
305.00 |
0 |
350.00 |
1 |
5 |
84mm龙凤呈祥(花开富贵) |
3 |
88.00 |
2 |
100.00 |
1 |
6 |
84mm红塔山(硬经典) |
6 |
70.00 |
4 |
80.00 |
2 |
7 |
84mm贵烟(跨越) |
1 |
226.00 |
0 |
250.00 |
1 |
8 |
84mm贵烟(金百合) |
3 |
92.00 |
2 |
100.00 |
1 |
9 |
84mm黄鹤楼(硬奇景) |
1 |
258.00 |
0 |
300.00 |
1 |
10 |
84mm好猫(招财进宝) |
1 |
65.00 |
0 |
80.00 |
1 |
11 |
84mm白沙(硬精品三代) |
1 |
133.00 |
0 |
150.00 |
1 |
12 |
84mm黄果树(软) |
1 |
29.00 |
0 |
30.00 |
1 |
至查获时止,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违法经营总额为135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
2、沅江市烟草专卖局移送的相关资料一份。证明该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经营卷烟及现场卷烟数量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及所查获的卷烟照片共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卷烟的现场、品种等相关事实。
4、2019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的确认,并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2019年12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沅市监案告字〔2019〕385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6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634元,罚没款共计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0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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