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16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 称:沅江市XX大药仓XX店
投资人:XXX
住 所:沅江市共华镇XX社区XX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LTWXXXX
类 型:个人独资企业
2020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XX大药仓XX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营业店堂内医疗器械合格品区存放有正在销售的:医邦创口贴(产品备案号:湘长械备20140026号,规格:71mm×21mm×100片,生产批号:20170102,生产日期20170102,有效期至:20200101,公司名称:湖南华景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现场共计1盒。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止,该产品已超过有效期。上述产品是当事人于2017年9月6日,从无法提供合法资质证明文件的业务员手中以15.00元/盒的价格购进5盒,并且不能提供正规合法票据。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时止,当事人以0.2元/贴的价格销售了4盒,还剩1盒。由于该产品被当事人压到了新进产品的下方,该产品从2020月1日1日起一直未销售。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发出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沅市监登保字[2020]13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过期、失效医疗器械以及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资人X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作为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2.投资人经营沅江市XX大药仓XX店的《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0年6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4.2020年6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和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事实;
5.2020年6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具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务清单(沅市监登保[2020]13号)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程序对涉案产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6.产品外包装一份,证明涉案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7.产品实物照片2张,证明涉案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或出证人的确认,并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2020年6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1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过期、失效医疗器械以及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和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医邦创口贴1盒;2.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6月24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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