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129号
当事人: XX(沅江市XX车业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92430981MA4QPAXXXX
身份证号码:43098119840827XXXX
住 所(地址):沅江市巴山西路
联系电话:186XXXXXXXX
住 址:沅江市黄茅洲镇XX村X村民组XX号
2020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销售的需要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行了了重点检查。具体情况如下:1、“XXX”两轮轻便摩托车(型号:AM800DQT-10,制造商:江苏XX车业科技有限公司);2、“XXX”两轮轻便摩托车(型号:AM500DQT-3,制造商:江苏XX车业科技有限公司);3、电动自行车(型号:TDT001Z,制造商:江苏XXXX科技有限公司);4、富悦电动车(型号:炫酷2,制造商:天津XXXX有限公司);5、踏板式两轮摩托车(型号:ZW125T-22C,制造商:台州市XXXX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确认:当事人销售的序号为1-3的产品已获得3C认证,序号为4-5的产品未获得3C认证。
2020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执法人员调查确认,①当事人销售的“之威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现库存1台,价格2100元/台,产品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21日,②当事人销售的富悦电动车,现库存2台,价格1800元/台,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4日。涉案货值5700元。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销售的台州市椒江之威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的两轮摩托车及由天津千翔科技有限公司的电动车是从益阳购进的,无法提供进货凭证。
2020年4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产品检查结果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7日内提供附件上所列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20年4月2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6份强制性认证证书,证书内容为:
证书编号 |
生产厂家 |
产品型号 |
颁证日期 |
2014011102715062 |
天津XX科技有限公司 |
QX1800DZH |
2019-09-06 |
2019011102219578 |
台州XXXX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
见证书 |
2019-08-22 |
2018011102143945 |
台州XXXX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
见证书 |
2019-06-13 |
2020011102276113 |
台州椒江之威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
WY150T-5C |
2020-02-26 |
2020011102276112 |
台州XXXX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
ZW150T-6C |
2020-02-26 |
2020011102276111 |
台州XXXX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
ZW110T-C |
2020-02-26 |
2020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就当事人提供上述6份强制性认证证书一事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据当事人陈述:生产厂家只提供了上述6份强制性认证证书给当事人,当事人无法提供与其销售产品型号相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人员对上述6份强制性认证证书与当事人销售的相关产品进行了查验对比,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书上标注的产品型号与其销售的产品型号不符。执法人员确认当事人销售的“XXX”炫酷电动车及“XXX”踏板式两轮摩托车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记录了当事人的名称、经营性质、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及身份信息,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记录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记录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摩托车及电动车的具体情况,证明了当事人正在销售上述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及门店拍摄的照片,记录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检查时的情况,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事实;
证据五、2020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销售的摩托车及电动车的数量、价格、产品来源等的实际情况,证明了当事人对其正在销售的“XX牌”炫酷电动车及“XX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的事实确认无误;
证据六、3C认证证书查询单二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当事人对其正在销售的“XX牌”炫酷电动车及“XX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均未取得3C 认证证书;
证据七、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并由当事人签收的《产品检查结果通知书》,证明我局已告知当事人销售的的“XX牌”炫酷电动车及“XX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未取得强制性认证中证书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6份强制性认证证书,证书上标注的产品型号均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型号不符,证明了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炫酷电动车及之威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的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事实;
证据九、2020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提供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实际情况,证明了当事人无法提供与其销售的“XX牌”炫酷电动车及“XX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相适应的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的确认无误,并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2020年5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1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销售的“XX牌”炫酷电动车及“XX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属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认证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能够配合本局的调查等执法行动,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且销售的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4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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