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城执罚决字〔2023〕2303号
当事人:胡建平
经营字号:沅江市湘北液化气直销点
经营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科技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TF7DK8C
本机关于2023年6月9日对你经营的沅江市湘北液化气直销点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储燃气、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此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你经营的沅江市湘北液化气直销点为三级供应站,核定总存瓶量为28瓶,本机关检查发现实际存储200瓶,其中实瓶178个,空瓶22个,超量存储150瓶液化气钢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另检查发现存在瓶库中电器及照明未采用防爆设备、实瓶空瓶未分区存放等安全隐患,同时气瓶管理混乱,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无安检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两份。2023年7月28日、2023年8月3日,执法人员分别对沅江市湘北液化气直销点送气员、南校廉租房住户进行了询问调查,制成调查笔录两份,证明沅江市湘北液化气直销点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证据二:湘北门店的申报资料一份,证明门店核准等级为三级(存瓶量28瓶)。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该门店超量储存数量及存在的其他安全隐患。
证据四:《关于依法查处沅江市建宏液化气三眼塘站湘北液化气销售点的交办函》及省住建厅检查问题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该门店超量储存数量及存在的其他安全隐患。
证据五:整改后照片4份,沅江市建宏液化气三眼塘站积极配合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确认均无异议。
2023年8月17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听证)告知书》(沅城罚预(听)告字〔2023〕2303号),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42.5条的规定,当事人超量存储150瓶液化气钢瓶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对超量存储的液化气钢瓶应按1200元/瓶计处罚款;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在整改期内及时整改,消除了安全隐患,可以适用《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九条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按固定罚款标准30%确定,即按每瓶360元/瓶计处罚款。
综上,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七项以及《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42.5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833573561080001,开户行: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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