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农(农药)罚〔2021〕2号
当事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沅江市草尾镇****,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30981M********W。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4月15日,沅江市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股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由沈阳农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肥星宇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40%莎稗磷乳油进行质量抽查,样品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有效成分莎稗磷实测值32.5%,不合格。
2021年6月15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6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直接向当事人送达了40%莎稗磷乳油检验报告(编号:A20210583),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同时,依法扣押该产品397袋(25ML/袋)即9925ML,制作了扣押现场笔录,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农(农药)扣[2021] 1号扣押决定书。同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一)2021年3月22日,通过物流从安徽美联农业有限公司购进40%莎稗磷乳油10件,40袋/件,即400袋,购价80元/件,货款800元已付清。(二)该产品标签标识主要内容:农药名称40%莎稗磷乳油,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沈阳农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受托方企业名称合肥星宇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711,生产日期(批号)2020040955P4,净含量25毫升/袋。同时,本局执法人员还收集了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以及公司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021年6月16日,本局分别向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沈阳农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受托方企业合肥星宇化学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40%莎稗磷乳油产品确认通知书及产品实物照片,该公司对产品确认对产品确认无异议。
2021年7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美联农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其委托代理人甘桂水确认:2021年3月22日,公司通过物流向当事人销售40%莎稗磷乳油400袋,销价80元/件,收货款800元。同时,本人执法人员还收集了甘桂水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021年7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延长扣押决定通知书,扣押期限延长至2021年8月13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具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资质的事实。
3、案件线索内部移送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4、抽样取证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40%莎稗磷乳油的事实。
5、产品内、外包装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40%莎稗磷乳油内、外包装和标签标识内容的事实。
6、产品存放位置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库存的40%莎稗磷乳油存放在其门店内的事实。
7、扣押决定书、延长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清单、扣押现场笔录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库存的40%莎稗磷乳油9925ML进行了扣押以及延长扣押的事实。
8、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40%莎稗磷乳油的来源、时间、数量、价格、货款,产品货值以及未获取销售收入的事实。
9、产品确认通知书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40%莎稗磷乳油是由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沈阳农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肥星宇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事实。
10、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40%莎稗磷乳油经依法抽样检验,有效成分莎稗磷实测值32.5%,不合格的事实。
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具有法定检验资质,其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
12、安徽美联农业有限公司送货验收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40%莎稗磷乳油的来源、时间、数量、价格、货款的事实。
13、安徽美联农业有限公司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美联农业有限公司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具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资质的事实。
1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甘桂水是安徽美联农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事实。
15、安徽美联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出证人的身份。
本局认为:
当事人经营的40%莎稗磷乳油经依法抽样检验,有效成分莎稗磷实测值32.5%,不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该农药属劣质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
本局于2021年7月2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农(农药)告〔202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来本局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已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以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一项“……1、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40%莎稗磷乳油,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40%莎稗磷乳油9925ML;
2、罚款59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丰处理(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500000010634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沅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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