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农(渔政)罚〔2025〕36号
发布时间:2025-07-16 17:16 信息来源: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泗湖山工作站 浏览量:32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渔政)罚〔2025〕36

 

当事人:周*平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共华镇**************     

身份证件号码:432302****************                    

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5月18日9时40分左右,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沅江市共华镇大堤外蒿竹河水域水文观测码头,使用路亚杆挂活饵(泥鳅)进行垂钓时被央视记者暗访拍摄曝光。本机关执法人员正好在现场巡查,立即上前制止,当事人看到执法船后逃走。当事人在观看5月29日央视新闻曝光其违规用路亚竿挂活饵(泥鳅)垂钓的视频后,迫于压力,于6月7日下午主动来本机关投案自首。

2025年6月7日,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本机关执法人员展开立案调查。

2025年6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相关物品及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涉案渔具先行异地登记保存,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带当事人到垂钓水域进行了现场指认,并制作了《现场指认笔录》。当事人现场指认5月18日在沅江市共华镇大堤外蒿竹河水域水文观测码头使用1根(长2.1米)路亚竿挂活饵(泥鳅)进行垂钓,逃走时没有钓到鱼,无渔获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现场指认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的事实;

证据三;《重点水域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垂钓的水域是长江流域重点水域;

证据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的所有证物;

证据五:现场指认照片1份 ,证明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方位示意图1份, 证明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的水域地点;

证据七:《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供述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农(渔政)罚告﹝2025﹞3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已放弃上述权利。

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之规定。

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违规垂钓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99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商银行沅江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500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者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鍒嗕韩鍒帮細
闂€鑳偓鍛彠閻栬鲸膩瀵拷
鏀垮姟寰俊 鏀垮姟寰俊 寰俊鍏紬鍙�
寰俊鍏紬鍙�

寰俊鍏紬鍙�

鈥滄箻鏄撳姙鈥濊秴绾ф湇鍔$ 鈥滄箻鏄撳姙鈥濊秴绾ф湇鍔$ 鈥滄箻鏄撳姙鈥濊秴绾ф湇鍔$
鈥滄箻鏄撳姙鈥濊秴绾ф湇鍔$

鈥滄箻鏄撳姙鈥濊秴绾ф湇鍔$

鏅鸿兘闂瓟 鏅鸿兘闂瓟
鐭ヨ瘑搴� 鐭ヨ瘑搴�
鍒嗕韩 鍒嗕韩 鍒嗕韩
杩斿洖椤堕儴 杩斿洖椤堕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