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农(渔政)罚〔2025〕 12 号
当事人:郭*兵
身份证号:430902198*********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2月25日,当事人郭*兵在沅江市漉湖小山塘水域使用禁用的渔具锚竿进行捕捞,被南大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发现:锚竿1根(长3.3米、锚钩2口),渔获物白鲢29千克。2024年12月25日南大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根据执法管理权限,于2025年3月7日将案件移送本机关处理。
2025年3月11日,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本机关渔政执法人员立即立案调查。随后,本机关渔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执法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的事实;
证据三:渔获物称重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捕捞的渔获物重量;
证据四:捕捞现场方位示意图1张,证明当事人捕捞的水域地点;
证据五:渔具认定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渔具为禁用渔具;
证据六:《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供述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4月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沅农(渔政)罚告〔2025〕12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作、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商银行沅江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5000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