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14
发布时间:2020-10-12 08:21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393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农(宅基地)罚〔20201

                                                       

关于王**和聂**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建住宅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王**,女,77岁,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421219****,住址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榨南村******。

当事人:聂**,男,47岁,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730704****,住址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榨南村******。

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经本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624日,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将68日调查聂茂春未办理村民建房手续在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榨南湖村聂家湾组地段建住宅四合院向本局发出违法线索移送函,8月份经沅江市人民政府指定本局为聂茂春涉嫌未经批准建住宅案执法主体,本局于812日成立专案组,并于当日对聂茂春涉嫌未经批准建住宅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09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王雪梅和聂茂春两家居住的四合院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聂茂春陈述:(一)四合院是本人和其母亲王雪梅两家于2012102日共同动工兴建,2013128日完成主体建筑,是两户共同所有,且两户仅有此处住宅;(二)在建四合院时,市、县两级未出台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具体审批办法,已报村组备了案,但未经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三)该四合院占地总面积4932.6平方米,其中,主体建筑面积484.1平方米(住房面积375.8平方米,厨房面积27.5平方米,门廊面积8.3平方米,天井面积72.5平方米),主体建筑前水泥坪面积666.9平方米,主体建筑后围墙内果园面积3781.6平方米。所占土地来源分别为原自留地和甩亩地4614.6平方米、原老屋宅基地223平方米、农村道路95平方米。同时,本局执法人员收集了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0209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榨南湖村民委员会委员聂时英进行了询问调查,聂时英陈述:四合院是当事人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报备后所建。同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榨南湖村聂家湾村民组组长聂建初进行了询问调查,聂建初陈述:四合院是当事人向本组报备后于201210月动工,20131月份完工,是两户共同修建,且两户仅有此处住宅。同时,本局执法人员还收集了聂时英和聂建初各自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0209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琼湖街道城建国土房产办公室主任梁云龙进行了询问调查,梁云龙陈述:在当事人建四合院时,市、县两级未出台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具体审批办法,当事人也未报本街道审核。同时,本局执法人员还收集了梁云龙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证明: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违法线索移送函及附件1份,证明沅江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将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线索移送本局处理的事实。

3. 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是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下新建的四合院住宅和配套附属设施的事实。

4. 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所建的四合院住宅及配套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进行了现场勘验的事实。

5. 四合院现状图2份,证明当事人所建的四合院住宅和配套附属设施分布情况及占地面积情况的事实。

6. 数据库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6份,证明当事人所建的四合院住宅和配套附属设施占地面积分类情况的事实。

7.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局部图1份,证明当事人建四合院时所建的四合院住宅和配套附属设施位于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的事实。

8. 四合院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所建的四合院住宅及配套附属设施现状分布情况的事实。

9.证明2份,证明当事人建四合院前向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榨南湖村民委员会进行了报备,且该四合院为当事人两户目前唯一住宅的事实。

10.居民身份证3份,证明出证人身份。

本局认为:

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之规定。本局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于2020922日向当事人聂茂春直接送达了和向当事人王雪梅留置送达了沅农(宅基地)告〔202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聂茂春2020925日向本局提交了申请听证书,要求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本局于2020930日举行了听证会,制作了听证笔录。当事人聂茂春的委托代理人王卫俊提出了如下陈述和听证内容:(一)该案线索是原国土局移送,对程序有异议;(二)可以增加一个当事人的大女儿建房户头;(三)四合院所占地就是村规划的集中住居地,不属于农用地,建设是不需要报批的,房屋翻建仅仅需要村委备案就可以。通过听证辨认,对其以上陈述和听证观点不予采信。

当事人王雪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来本局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已放弃其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之规定,当事人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鉴于2012年益阳市、沅江市两级未出台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具体审批办法,且该四合院为当事人两户目前唯一住宅。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补办相关手续,退还除主住宅占地360平方米外所非法占用的土地,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及配套附属设施(360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主住宅暂时保留),恢复土地原状。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如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仍不履行,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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