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沅罚字{2024}3号
沅江市金岛汽车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PC4TH7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波
地址:沅江市琼湖办事处金岛花苑西侧
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日对沅江市金岛汽车服务部(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常经营,配套建设喷漆房一间、修复机2台、钣金台2台,四轮定位机1套,过滤棉+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1套,现场工人正在喷漆房内作业,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现场能嗅觉到很浓烈的油漆味,污染防治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内未安装吸附棉、部分活性炭已板结,废气处理设施内8根UV灯管已损坏。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废气处理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4月10日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沅环责改字〔2024〕4号)。2024年4月26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沅环责改字〔2024〕4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4〕3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二、通用裁量表 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2万/2万)=10%,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0%,环境违法次数 0%,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0%,对该行为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值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80%]×2万=10%×2万=0.2万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小写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将罚款缴纳至通知单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正怀 电 话:15973777169
陈 鹏 电 话:15197733999
地 址:沅江市泰家菜园巷4号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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