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沅不罚字〔2024〕2号
湖南沅江阳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981MAC7GOKP4Y
地址: 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南大膳镇灵官嘴村五组37号
2024年5月13日, 我局接到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第四批电D3HN202405120011号,群众反映“沅江南大膳镇某家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老向华中学),将芦苇作为原料生产,产生很厚的灰尘。”的问题后,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现场调查,该某单位为湖南沅江阳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主要经营范围为农作物秸杆回收综合利用、销售,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二大类、43项,生物质燃料加工中的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5月22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沅责改〔2024〕8号)、2024年7月6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沅不罚告字〔2024〕2号)。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沅责改〔2024〕8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沅不罚告字〔2024〕2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现已停止了项目建设并于2024年6月5日获得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关于《湖南沅江阳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生物质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文号:益环评表【2024】3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按照环评的要求落实各项环保工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限你单位三个月内完成自主验收。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7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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