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沅罚字〔2023〕19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国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QJXR03H
地址:沅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昊
2023年10月15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湖南国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有6个焊接工位在作业,现场仅有5台移动式焊接烟气净化器,且均未正常运行,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焊接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采购发票、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沅责改字〔2023〕35号)。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沅责改字〔2023〕35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二、通用裁量表 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20)=10%,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0%,环境违法次数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0%,对该行为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值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5%×90%]×20万=0.145×20万=2.9万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正怀 电 话:15973777169
汪 浩 电 话:18100730008
地 址:沅江市泰家菜园巷4号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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