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沅环不罚字〔2023〕9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廖起超(43230219******661X)水产品加工厂:
身份证号码:43230219******661X
地址:沅江市书院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廖起超
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日对廖起超(43230219******661X)水产品加工厂(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福寿螺破碎加工、销售,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半生产状态(无员工进行产品生产,冻库正常运行,冻库产生冷凝水),福寿螺破碎加工生产线有明显的生产痕迹,该项目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调查情况,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廖起超(43230219******661X)水产品加工厂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2、廖起超(43230219******661X)水产品加工厂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经查,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现已自行停产关闭并执行了“两断三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的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81
石 武 电 话:13973****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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