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新湾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1-06 11:13 信息来源: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作者:环境监察大队 浏览量:103

  益沅环罚字〔2023〕1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市新湾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7EQCM74H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梦悠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新湾镇S204线与沅南路交接处

  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2日对沅江市新湾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正在营业,我局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单位3号、4号、5号、6号、7号、8号加油枪进行了油气回收气液比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210213)显示,你单位3号、4号、5号、6号、7号、8号加油枪气液比数据分别为2.02、2.34、1.95、1.98、1.99、1.68,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的限值要求: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采样取证单;6、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210213);7、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1月8日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沅环责改字〔2022〕24号)。2022年12月26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2〕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沅环责改字〔2022〕24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2〕21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二、通用裁量表(13)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Y百分值为10%,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的裁量百分值为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正怀                  电    话:15973777169

  石  武                  电    话:13973723555

  地  址:沅江市泰家菜园巷4号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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