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地春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2-01 11:12 信息来源: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作者:环境监察大队 浏览量:112

  益沅环罚字〔2022〕9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 张地春

  身份证号码:51222219******3457

  地      址:沅江市柳庄路污水处理管网工程项目工地

  2022年9月16日,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在沅江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沅江市柳庄路污水处理管网工程项目工地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编号牌为X-JHH00013下简称挖掘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挖掘机进行尾气检测。根据调查情况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430111123220916102450),显示三次烟度测量值分别为1.75m-1、1m-1、2.59m-1,平均值为1.78m-1,挖掘机尾气超过国家规定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Ⅱ类标准限值要求烟度测量值的1.225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检验报告(编号:430111123220916102450);5、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根据《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沅政告〔2020〕5号),沅江市已依法划定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你在沅江市柳庄路污水处理管网工程项目工地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正位于该区域内。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13号),并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1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13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正怀                电    话:15973****69

  贺  章                电    话:13511****69

  地  址:沅江市商贸街泰家菜园巷4号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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