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沅环罚字〔2022〕3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精一科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567669418K
地址:沅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22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汤义虎
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2年3月10日对沅江精一科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涂装车间在涂装作业时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7、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8、采样取证登记单;9、现场勘查示意图;10、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9日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2〕2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根据调查情况,该单位裁量起点百分值为10%,逸散范围影响一般为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无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 俊 电 话:13973763366
地 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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