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沅环罚字〔2021〕20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市胜丰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PMCMMX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丰
地址:沅江市经济开发区青年坝社区永发路3号
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1年9月24日对沅江市胜丰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大理石切割打磨作业过程中,厂房未进行封闭。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石材加工等活动,应当设置封闭车间,并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1〕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1〕27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之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 俊 电 话:13973763366
地 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