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经昌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2-17 10:48 信息来源:沅江市环保局 作者: 浏览量:229

益沅环罚字〔202118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市经昌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68280246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帆

地址:沅江市经济开发区状元路

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1923日对沅江市经昌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涂装车间在涂装作业时未密闭,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批复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1114日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1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130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1912021029024981639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                          话:13973763366

  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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