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沅自然资罚〔2021〕010号
沅江市南嘴镇人民政府:
我局于2021年5月10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0年4月还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先行在沅江市南嘴镇和谐村新建公墓,占地面积3993平方米,地类为林地,其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
3.书证
我局已于2021年6月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向我局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993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3993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配套设施。
3. 并处罚款3993元。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第一大点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二点(1)小点。对沅江市南嘴镇人民政府占地3993平方米林地处以罚款3993元(按每平方米1元计算)。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来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沅江市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20155000000106XXXXXX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自然资源局或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180日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16日
微信公众号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