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茶)决字[2023]第1806号
被处罚人:唐某某,居民身份证 xxxxxxxxxxxxxxxxx ,1989年05月18日生,户籍地 xxxxxxxxxxxxxxxxxx,现住湖南省沅江市xxxxxxxxxxxxx 。
现查明:2023年1月份,违法人行为人唐 XX 进入钱 X 等人开设的"XX娱乐"微信群后,通过"XX游戏" APP 玩3元一分,单注30元的"沅江鬼胡子"进行赌博,输赢13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行为人陈述、同案人交代、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 xx 罚款叁佰圆整。
执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丰分理处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 O 二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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