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邹某某,居民身份证××××××××××××××××,19××年××月××日生,户籍地××××××××××××××××××, 现住益阳市资阳区××××××××××。
现查明:2024年10月25日 9时许, 违法行为人邹××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驾驶湘HBDXXX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沅江市××镇三角闸路段时被我局民警查获,邹××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处罚2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强制措施单、交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1项, 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寰俊鍏紬鍙�
鈥滄箻鏄撳姙鈥濊秴绾ф湇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