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朱XX,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XXXXXXXXX,现住沅江市XXX镇XXXXXX。
现查明:2024年8月24日 7时许,违法行为人朱XX在XXX镇北XX街杨XX 经营的早餐店内吃早餐时,将杨XX的一台vivo iQ00Z8X手机(2024年4月 1299 元购买,现价值约700元)偷走,经其家属等人劝说,其到公安机关将手机退还受害人,但其拒不承认盗窃的事实,不认定为主动投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系盗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现场照片、价值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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