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3]第1244号
发布时间:2023-06-02 15:30 信息来源:沅江市公安局 作者: 浏览量:258

  被处罚人:刘某某,居民身份证×××××××××××××××××1983年03月16日生,户籍地×××××××××××××××××××现住湖南省沅江市××。

  现查明:2023年5月下旬,违法行为人刘××以诈骗为目的在其陌陌软件动态中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并与受害人郭×签订虚假劳动合同,致使受害人郭×被骗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微信收款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执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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