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光警务) 沅公(庆)决字[2023]第0302号
发布时间:2023-03-02 10:07 信息来源:沅江市公安局 作者: 浏览量:413

被处罚人:鲁某某,居民身份证××××××××××××××××××,2003年01月10日生,户籍地××××××××××××××××××,现住沅江市×××××××××。
现查明:2023年03月01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鲁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上缴其所拥有的一支疑似枪支(枪支是一把气枪,长约80公分,黑色铁质枪身,枪身上有激光瞄准器,下面有插入式充气装置和扳机),经鉴定认定为枪支。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枪支照片、枪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鲁××罚款壹佰圆整。
执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庆云山分理处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二○二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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