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2]第0889号
被处罚入:熊某某,居民身份证×××××××××××××,1965年11月16日生,户籍地×××××××××,现住沅江市南大膳镇小××××××。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熊XX在2021年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沅江市公安局拘留,又于2022年11月22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沅江市XXX镇XXX路段被我局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7mg/100ml。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现场照片、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第一次、第二次饮酒后驾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对熊××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ニ0ニ二年十二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