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部门 |
粮食和物资监督监检查 |
主体法律依据 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六)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询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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