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14 10:59 信息来源:沅江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构建安 全发展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有效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 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委〔2019]5号)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 【201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包括评选湖南省安全 发展工作示范县市区(以下简称示范县)和湖南省安全发展工作示范乡镇、街道(以下简称示范乡镇).

     第三条 示范县和示范乡镇被认定命名后,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省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县、示范乡镇的命名称号自动取消,有关县市区、乡镇、街道不得再使用该称号。

第四条 湖南省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坚持自愿申请、逐级申报、严格验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示范县申报条件:

(一)申报前三年(含验收当年,下同)行政区域内未发生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申报前两年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均被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为优秀,其中一年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为优秀。

(三)验收当年未发生因工作不力导致损失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灾害事件。

(四)已命名的省、市州安全发展工作示范乡镇不低于全县乡镇(街道)总数的50%,其中在有效期内的省级安全发展工 作示范乡镇数量不低于3个。

第六条 示范乡镇申报条件:

(一)已命名为市州安全发展工作示范乡镇。

(二)申报前两年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均被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评为优秀。

(三)申报前五年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验收当年,未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验收当年未发生因工作不力导致损失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灾害事件。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具备申报资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可自愿向所在市州安全风险,提高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二)安全监管。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有效落实。健全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部门监管联动高效。加强安全源头治理,科学制定城乡发展规划,坚决淘汰不安全落后产能,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全过程加强安全管理,分门别类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打非治违"、专项整治、监管执法、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工作, 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应急处置。结合当地实际和任务需求,建立完善应急 救援队伍,应急基础设施齐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完善,应急预案科学有序,社会动员迅速有力,应急救援组织及时、处置高效。

(四)保障能力。全面落实应急管理经费财政保障制度,足额保障应急与安全工作必要合理的支出需求;安排专项资金及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县乡两级综合应急管理基础设施、物 资、装备达到相关规定的配备要求。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有关经济政策,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规定落实县乡两级应急管理人员有关专项津贴待遇和村组应急专干、信息员相应的报酬或补贴。

(五)示范效应。示范创建活动组织领导有力,应急安全教育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相关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全民安全意识普遍提高,全社会安全氛围浓厚。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成效显著,自然灾害防控卓有成效,应急能力明显提高, 基层基础工作扎实,在当地乃至全省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第十一条 现场验收实行百分制,按照示范创建验收细则现场打分。得分在90分以上的,由省安委办研究审定后征求省安 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并在湖南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公示 7天;得分在90分以下的不予通过。

对验收符合前款条件的,由省安委办提请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命名。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县、示范乡镇由省安委办会同市州安委办管理,县市区安委办协助对行政区域内的示范乡镇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示范县、示范乡镇,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市州安委办分别报告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市州安委办于每 年12月20日前将示范创建动态管理情况报省安委办。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安委办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省示范县、示范乡镇的命名,并予以通报。

(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被市、县两级政府给予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

(二)对上级交办、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应对自然灾害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 已命名示范县、示范乡镇因有效期满自动取消称号后的,自期满后次年可重新申请创建验收。

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撤销称号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创建验收。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六条 获得命名称号的示范县、示范乡镇,由省安委办 在全省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并在湖南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对获得命名的示范县、示范乡镇,从现有财政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奖励,省级在安全生产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对获得命名的省级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县,当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自动认定为优秀等次;对获得命名的省级安全发展工作示范乡镇,当年所在市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将该乡镇 (街道)自动认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九条 对获得命名的省级示范县、示范乡镇,对创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在评先评优方面优先考虑。


第六章


第二十条 省安委办根据本办法制定示范创建验收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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