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38号
当事人:沅江市旺红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981MA4L5TQD1E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四季红镇安心村54号
法定代表人:邓X保
身份证号码: 43230219680509XXXX
联系电话: 1589846XXXX
联系地址: 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四季红镇安心村54号
2019年11月18日,我局收到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沅江市旺红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生产的“旺红”黄豆腐乳和“旺红”黑豆腐乳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并检验,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0日向该公司送达不合格检验报,该公司已签收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19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没有进行腐乳的加工和包装,成品仓库中也没有存放2019年9月26日生产的黄豆腐乳、黑豆腐乳该种产品。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小宝陈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2019年9月26日安排员工生产的,其中黄豆腐乳生产400瓶、黑豆腐乳生产300瓶两项共计700瓶,现已全部销售给沅江市金沙路四季红腐乳总经销门店,销售价为8元一瓶货值金额为5600元。
2019年12月16日我局再次收到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生产的“旺红”800克一坛的黄豆腐乳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并检验,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正在进行腐乳的加工和包装,成品仓库中放有2019年11月和12月生产的腐乳,没有发现2019年10月10日生产的黄豆腐乳产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并对生产场地及成品仓库产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查封。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小保陈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2019年10月10日安排生产的共生产280坛件,现已全部销售给南县小川贵食品有限公司南华北路分公司,销售价为15元一坛货值金额为4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人代表和公司主管身份证各一份,证明了被询问调查人身份。
2.《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经营主体资格及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和生产许可类别。
3.当事人涉案的生产现场照9张、仓库照8张、生场厂地门牌1张、证明了检查时该公司的厂址、厂内生产情况、库存情况,召回物品处理照片5张和公司整改后照片8张,证明了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处理情况和整改情况。
4. 2019年11月18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三份和,2019年12月18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一份,告证明了两批次产品不合格情况。
5. 2019年11月20日和2019年12月4日的《现场笔录》各一份,证明至本局检查时止公司的生产状况和库存情况。
6.办案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三份,证明了涉案食品货值金额。
7.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台账销售台账,证明了该产品的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及产品召回通知书,证明了当事人主动召回产品的情况。
8.【2019】253号行政强制措施文书一份,证明了查封该公司生产场地和库存的产品。
2020年3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GB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连续两次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依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 同一当事人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分别适用裁量权规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法律规范或者同一法律规范两条以上不同内容法律条款的,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案发后及时停止该种产品生产、及时对生产场地进行整改并将违法产品立即召回进行销毁,且违法产品数量较小货值金额低,依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当事人的一种违法行为具有多种裁量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三)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但不得减轻行政处罚。并依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4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5-7万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处罚款50000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191202500
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 月8 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