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25-03-25 09:43 信息来源:审计局 作者: 浏览量:51
填报单位:(公章)   沅江市审计局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处罚标准
1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予处罚 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免予处罚
一般处罚 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能够改正,但已对审计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一定影响但不影响实质性工作开展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形成实质性影响的 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审计工作开展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对审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免予处罚 首次违法且情节显著轻微,能积极纠正、整改,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已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 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 存在受胁迫、盲目执行上级错误决定等非主观原因,或存在主观过错,但经检查后能积极纠正、整改,造成不良后果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存在主观过错,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存在弄虚作假等恶劣情节;或者拒不改正、屡查屡犯;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且情节显著轻微,能积极纠正、整改,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已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 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 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以下;或者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下,经检查后能积极纠正、整改,造成不良后果较轻的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或者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0%以上;或者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拒不改正、屡查屡犯的;或者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4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予处罚 首次违法且情节显著轻微,能积极纠正、整改,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已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 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占各种代收的财政收入10%以下,或者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下,经检查后能积极纠正、整改,造成不良后果较轻的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占各种代收的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或者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占各种代收的财政收入30%以上,或者发生额在4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拒不改正、屡查屡犯的;或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5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且情节显著轻微,经检查后能积极纠正、整改,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已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 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 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发生额在6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所骗取或违规使用的资金属“民生资金”或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的;或者拒不改正、屡查屡犯的;或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6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且情节显著轻微,经检查后能积极纠正、整改,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已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 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 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下,经检查后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挪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挪用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规挪用有关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发生额在6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因挪用的资金属“民生资金”或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的;或者拒不纠正、屡查屡犯的;或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挪用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规挪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7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且情节显著轻微,经检查后能积极纠正、整改,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已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 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 金额在20万元以下,经检查后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获益金额在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获益金额在6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无偿使用的有关资金属“民生资金”或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的;或者拒不纠正、屡查屡犯的;或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8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免予处罚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未使用,或虽使用但票面金额未超过10000元,能积极纠正、整改,没有造成或已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 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提供给他人或自己使用,票面金额在10万元以下,经检查后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0.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提供给他人或自己使用,票面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提供给他人或自己使用,票面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但拒不改正、屡查屡犯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免予处罚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涉及金额未超过10000元,能积极纠正、整改,没有造成或已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 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票面金额在10万元以下,经检查后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0.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票面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票面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但拒不纠正,屡查屡犯;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免予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涉及金额未超过10000元,能积极纠正、整改,没有造成或已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 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下,经检查后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销毁伪造、变造、买卖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0.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销毁伪造、变造、买卖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3.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但拒不改正,屡查屡犯;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销毁伪造、变造、买卖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免予处罚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涉及金额未超过10000元,能积极纠正、整改,没有造成或已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 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经检查后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0.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3.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拒不改正,屡查屡犯;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免予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下,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有使用,未造成资金流失的 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私存私放的资金主要用于单位公务开支,没有贪污、挪用、浪费损失等情形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0.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私存私放的资金主要用于单位公务开支,没有贪污、挪用、浪费损失等情形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发生额1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私存私放的资金在使用中存在私分、侵吞、挥霍浪费或其他非法开支的行为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拒不改正、屡查屡犯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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