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
政
策
汇
编
(一)
沅江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编印
2020 年 2 月
目 录
国家部委
1.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1
2.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2
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3
4.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8
5.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10
6.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11
7.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14
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15
9.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84号) ……………………………………………………………………18
10.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20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22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24
13.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 号)……………27
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明电〔2020〕5 号)………………………28
15.人社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29
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 号)………………30
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32
1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 号)…………34
19.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 号)……………………………………………………………………36
20.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2020〕4号)…………………………………38
湖南省
21.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严疫情防范、用网络缴税(费)”的纳税服务提示 ……………………………………………………………………40
2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20〕3号) ………………………………………41
23.全力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供应十条措施……………………………………46
24.关于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措施……………………47
25.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湘税发〔2020〕14号)………………………………49
26.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金融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51
27.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的通知………53
28.湖南省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长银发〔2020〕19号)……………………………………………………………………………………55
29.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57
30.湖南省商务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关于开展“防疫情、促开放-中银速贷”专项融资服务的通知………………………………………………59
益阳市
31.关于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全市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益工信〔2020〕9号)…………………………………………………………………………………62
32、益阳市关于发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十条人社政策的通知64
沅江市
33.沅江市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66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全力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坚决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加大员工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定期对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强化营业网点、办公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适当调整工作计划和考核要求,减少人员聚集和客户集中拜访。
二、保障金融服务顺畅。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主动做好解释说明,提供替代解决方案。鼓励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在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加强线上业务服务,提升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
三、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四、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不得借疫情渲染炒作金融产品。
五、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三、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要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要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充实到办税缴费服务中来,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如遇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
通 知
银发〔2020〕29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0年1月31日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财 政 部
2020年2月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
公 告
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
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2020年2月7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年第11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6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明电〔202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4.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5.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6.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7.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9.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0.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11.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2.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14.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5.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16.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引导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7.加强培训服务。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8.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19.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20.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及本地政府各项惠企政策落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扩大惠企政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得感。
各地要将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2月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部署,全力保障医疗防护紧缺物资供应,迅速提高疫情防控保障能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多措并举扩大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供应
支持生产《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产品目录》)所列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的企业抓紧释放已有产能,进一步增加产量,尽快实现满负荷复工复产,支持有关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增添生产线(设备)迅速扩大产能。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尽快实现转产,重点生产应对疫情急需的紧缺医疗物资。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资质、生产场地、设备购置和原材料采购等实际困难,促进上下游生产良性循环,提高全产业链生产能力。指导企业科学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二、实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储备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将《产品目录》中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品种增列储备物资目录,国家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现有收储制度和办法,对《产品目录》中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各地区要组织企业尽快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及时交付使用。收储物资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调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逐步完善《产品目录》,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
三、加强地方应急物资政府收储
各地区要认真研究应对疫情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公共卫生和物资储备短板,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着力补短板强弱项。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扩大收储范围,增加储备规模,特别是要增加应对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的政府储备规模,在项目立项建设、资金补贴、用地、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储备要与中央政府储备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加强衔接联动,确保形成合力。
四、支持企业对扩大的产能适时转产
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鼓励相关企业对扩大的产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市场需求进行转产,推动产品生产由《产品目录》类型向市场需求量大的其他类型、标准或型号转变,在满足重点医疗物资需要的同时向满足工业或消费需要转变,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对转型生产企业保留适当产能,鼓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相应支持的政策措施。
五、完善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管理制度
为规范疫情紧缺物资收储管理,各省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产品目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物资收储实施名单制管理,企业名单由各地区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相关部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企业需按照核定产能满负荷生产,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安排产品调拨。各地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重点支持企业名单实施动态调整。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名单信息共享,并做好与有关金融机构等沟通衔接,研究出台支持政策。
六、依法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监管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企业落实全过程合规的主体责任和严格出厂检验与放行要求,确保相关物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凡收储的物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认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物资或劣质物资,一律不得收储。进一步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销售企业的督促检查,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加强履约情况监督,对违法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严重违约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千方百计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消除企业生产经营后顾之忧,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提高重点紧缺医疗物资产能产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附件: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
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4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四、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六、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七、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见附件)。
十一、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二、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多措并举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
(一)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二)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三)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四)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二、最大限度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
(一)设立申报“绿色通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报送申报材料,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并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办理。
(二)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全面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非现场办理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意见反馈、批文领取、信息披露、发行前备案等业务,可灵活选择线上系统、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向我委政务服务大厅报送材料,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进行补充提供或领取。
(三)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四)优化发行环节管理。一是近期获准通过但尚未领取企业债券批复文件的,可在发行材料中充分披露是否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及其影响后,使用我委政务信息公开的电子批复文件启动发行。二是近期拟启动债券发行工作的发行人,应提前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鼓励错峰预约簿记建档时间,并尽可能减少发行现场人员。三是对于已经启动债券发行程序,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发行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申请适当放宽债券发行时限,或者发行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灵活选择择期发行。
三、切实做好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工作
(一)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期披露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度报告的,应按照交易场所有关规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期间,如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发行人应及时按照交易场所规定进行公告。
(二)稳妥做好本息兑付。疫情期间涉及债券还本付息的,发行人应尽早安排偿债资金,确保顺利完成本息兑付。确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鼓励以视频或电话会议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并可合理简化召集召开程序。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自觉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扎实做好企业债券对疫情防控的支持与保障工作,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若干措施的通知
税总发〔202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
(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
(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二、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
(五)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六)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
(七)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积极借助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
三、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
(九)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十)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十一)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十二)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十三)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四、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十四)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十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安排,在切实加强自身防控的同时,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上述一些临时性调整的措施实施期限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在此期间,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0日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财办库〔2020〕23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三、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26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社厅明电〔2020〕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 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24 日
人社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要求,1 月 30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通知, 要求各地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等方式, 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通知指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
通知强调,社保经办机构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 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通知要求,各地要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通知指出,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通知还就做好宣传引导、加强组织领导等提出了工作要求,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 将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
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
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要抓住当前不少地区的群众仍需要“跑腿办”“现场办”的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四、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
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 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六、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联防联控,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通过致参保群众的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APP、12333 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倡导“不见面”办理,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系统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 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职不受影响。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经办机构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建立健全大厅领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30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 减少现场经办防范交叉感染,有效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将在人社部官网、官方公众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及“掌上 12333”APP 向社会公布,请各地切实保障网上申领渠道畅通。
二、各省、自治区要主动将辖区内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的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通过人社部门官网、官方公众号、APP 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在上述渠道的显著位置,同时公布本地区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流程和办事指南,并通过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将相关信息主动推送给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
三、对目前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申请或邮寄材料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失业保险金不见面申领,要及时公布办理电话和邮寄地址。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四、各省、自治区要指导、督促、帮助未实现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抓紧优化和调整经办信息系统,结合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社会保障卡功能的拓展,尽快实现网上经办,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附件: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金网上 申领平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3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 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 2020 年 2 月 9 日) 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同时, 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 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 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 2020 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 动 态 发 布 岗 位 信 息 , 加 快 向 中 国 公 共 招 聘 网
(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 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 年 2 月 5 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
通 知
国科火字〔2020〕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主动落实好科技部党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火炬工作相关流程,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应对疫情、服务科技企业的重要性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 调整、改进、优化服务方式,制定出台精准扶持政策,支持企业便利化办理业务,有序引导广大科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帮助科技企业渡过难关。
二、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
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已开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分系统的省(市),一律实行“无纸化”认定登记流程,在线提交并审核技术合同文本,全流程网上办理。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及所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尽量简化服务流程,为居民企业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
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工作,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开认定批次,倡导实行网上受理、邮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 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四、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利用信息服务平台,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五、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六、做好国家高新区疫情防控工作
各国家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械、防护设备及相关物资的生产企业要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对因疫情而停产停工的科技企业,要及时掌握企业情况,必要时依规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提供资金周转或低息免息贷款服务等。各国家高新区发生严重疫情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七、做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相关预案
为正常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将进一步细化和提供统计工作培训课 件,在线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不受影响。
八、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企业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统计和监测疫情对各类科技企业的影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精准支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九、组织推荐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主动调研和掌握针对疫情防控有效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在服务疫情防控的同时,及时推荐和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由科技
部火炬中心向科技部及相关机构建议推荐。
十、及时总结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科技企业先进典型和事迹,依规做好相关宣传报道,激发斗志、增强信心,并及时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报送。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序号 |
服务事项 |
咨询电话 |
1 |
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 |
010- 88656337 |
2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010- 88656256 |
3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
010- 88656233 |
4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服务 |
010- 88656206 |
5 |
国家高新区服务 |
010- 88656197 |
6 |
火炬统计调查 |
010- 88656161 |
7 |
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宣传 |
电子邮箱:peix@ctp.gov.cn |
8 |
疫情防控技术和产品推荐 |
请联系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0 年2 月6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信发〔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更好发挥支撑作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全面支持疫情科学防控
(一)支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服务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患者追踪、人员流动和社区管理,对疫情开展科学精准防控。
(二)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医疗防疫物资的供需精准对接、高效生产、统筹调配及回收管理。
(三)组织信息技术企业与医疗科研机构联合攻关,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技术,加快病毒检测诊断、疫苗新药研发、防控救治等速度,提高抗疫效率。
(四)引导企业加强互联网应用能力,充分运用网上疫情防控资源和信息化工具,建立线上线下、联防联控的管理体系。
(五)支持完善疫情期间网络零售服务和物流配送体系,加强电子图书、影视、游戏等领域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形成丰富多样的“零接触”购物和娱乐模式,确保百姓生活必需品和精神营养品供应
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企业复工复产
(六)针对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停工停产问题,指导企业用好信息技术手段和信息化工具,增强软件应用能力,创新思路和方法,用两化融合提升生产管理水平,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七)推动制造企业与信息技术企业合作,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工业APP)、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应用,推广协同研发、无人生产、远程运营、在线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加快恢复制造业产能。
(八)发挥大型平台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通过工业互联网平台保障供应链的完整,做好生产协同和风险预警。对于可能停产断供的关键环节,提前组织柔性转产和产能共享,以信息化手段管控好供应链安全。
(九)面对疫情对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严重影响,支持运用云计算大力推动企业上云,重点推行远程办公、居家办公、视频会议、网上培训、协同研发和电子商务等在线工作方式。
(十)支持互联网交通、物流、快递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率先复工复产。支持工业电子商务企业和物流企业高效协同,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完善智慧物流体系,打通生产生活物资流通堵点,保障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有效供给。
(十一)大力推动产融结合。加快发展基于生产运营数据的企业征信和线上快速借贷,推广应用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资金需求,防止出现资金链断裂。
强化服务保障
(十二)助力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利用互联网技术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的快速部署、快速落地,基于大数据技术开展政策实施跟踪和成效精准分析,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做好相关咨询服务,围绕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十三)强化提升企业两化融合能力。针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暴露出的应急响应、供应链管控、产业链协同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标准宣贯、展示推广、系统培训和精准引导,加快推动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新型能力体系,提升企业应急响应速度和平稳快速复工复产能力。
(十四)强化数字基础设施保障。协同推动网络和计算等数字资源的有力保障,优先保障基础软硬件企业复工复产,满足全面恢复生产对数字基础设施扩容增量等需求。
(十五)搭建数据融通平台,对企业复工率、到岗率、开工率等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测,面向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复工管理、防疫培训、招工用工、财税支持等精准服务。
(十六)强化统筹协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要密切配合,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一批好经验好做法。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严疫情防范、用网络缴税 (费)”的纳税服务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2020 年 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疫情发展态势,湖南省人民政府已决定于2020 年 1月23日启动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为保障办税人员、纳税人、缴费人、社会公众健康,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建议您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税费业务时,尽量选择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自助办税终端、邮寄发票等“非接触式”途径,减少现场人工办税次数, 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一、常见涉税、缴费业务办理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模块提供业务办理功能,常见涉税、缴费业务均可通过此渠道办理。(详情请登录国家税务总 局 湖 南 省 电 子 税 务 局 浏 览 。 网 址 : https:/ /etax.hunan.chinatax.gov.cn)。您也可以通过各地的 24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如果您需要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路径申请网上代开,完成在线缴税后,选择发票邮寄或者自助终端领取, 即可邮寄到家或选择就近的 24 小时自助办税设备打印发票。
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路径,向税务机关提交发票领用申请,并选择发票邮寄,我们将为您邮寄到家,也可以直接前往就近的 24 小时自助办税设备领用发票。
如果您有特殊业务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可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提前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
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政策和电子税务局操作等问题,工作期间,欢迎拨打湖南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果遇到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可拨打 95113(航天信息)、4006112366、0731-84422111(百旺金赋)客服热线咨询。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如您(属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网(http://hunan.chinatax.gov.cn/ ),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或 者 直 接 登 录 自 然 人 电 子 税 务 局 ( 网 址 : https://etax.chinatax.gov.cn/ )办理;也可以登陆个人所得税手机APP 办理。如您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经营所得自行申报等相关业务,请 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湖 南 省 税 务 局 官 网( http:// hunan.chinatax.gov.cn/ ) 或者湖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 etax.hunan.chinatax.gov.cn),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
三、城乡居民社保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可通过以下三种“非接触”方式办理。
(一)手机 APP 缴费。可在华为、苹果等各软件应用市场中下载安装“湘税社保”APP,完成注册后,可自主缴费或替他人代缴费。
(二)网上缴费终端缴费。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网(http://hunan.chinatax.gov.cn/ ),进入“社保网上缴费”页面完成注册后,可自主缴费或替他人代缴费。
(三)银行缴费。可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湖南省信用社(农商银行)、长沙银行、邮储银行、华融湘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的手机银行(APP)进行自主缴费,也可通过湖南农业银行微信银行(微信公众号)缴费。
在疫情防控期间,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费)事项时,请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请暂时不要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通过“非接触”渠道,为您提供便捷优质的办税(缴费)服务。
祝全省纳税人、缴费人新春愉快,身体健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28 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政发〔2020〕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社会预期,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1.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重点联系企业派驻防疫联络员制度,协调解决必要的防疫物资、用工、设备、原材料和资金等实际困难,协调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支持、贷款贴息、用工补贴等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企业,各级政府要“一对一”帮扶,逐一走访解决问题。对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要特事特办,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本级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2.切实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深入排查消除人员、物资、器材高度集中区域安全隐患。指导企业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提供必要防护措施。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安全监管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3.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通过适当降低利率、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
4.将中央安排专项再贷款50亿元用于支持长沙银行等地方法人机构向重点防控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等全国性银行在湘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加大支持力度。
5.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专项再贷款,企业享受中央财政50%贴息后的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其他贷款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6.对确实发生损失的小微企业贷款,优先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范围,并将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单笔贷款补偿金额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10万元。将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不超过1000万元),全部纳入再担保体系分险范围。对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担保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
7.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疫情防控企业债券等尽快募集资金复工复产。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优先给予直接融资补助;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的,省财政优先给予利息补助;到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免收挂牌费。
8.各金融机构要通过线上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通过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开通绿色通道,对因防疫急需开户而手续不全的,银行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后先开立后补报、先开立后核准。
9.创新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重要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按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三、减轻社保缴费压力
10.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
11.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地区返还60%)。适当放宽裁员率标准,提高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返还标准。
12.已纳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继续享受现有优惠政策。
四、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13.对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行即时办理。
14.落实医疗机构、医用药品和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等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1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产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准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的,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16.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按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五、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17.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企业或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适当予以贴息,对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平台以及直接参与疫情防控贡献突出的企业适当予以奖补。用于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一季度全部下达。
18.疫情防控期间,对省内防疫物资重点生产和流通企业,因价格上涨造成成本增加的,经核实利润后,省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改、扩大产能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比例给予补助;对疫情结束后的剩余防控物资和不能转产的产能,按照国家兜底采购收储政策落实。对研发生产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企业,给予专项政策和资金支持。
19.对2020年2月—6月期间,新租赁“135”工程标准厂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且完成投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适当租金奖补。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疫情结束后半年内,对吸引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以及2019、2020年度成功创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民宿和营地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六、支持稳岗就业
20.对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由所在园区负责提供上下班专用车辆;对异地集中返厂员工,由省统一协调做好交通服务。
21.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从省本级就业资金中安排1亿元经费给予县级财政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可展期一年,继续财政贴息支持,并相应调整信用记录。
22.依托湖南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湖南人才网、湖南劳动协作脱贫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开展线上“春风行动”招聘服务。加强与兄弟省份沟通对接,建立劳务协作跨区域双向流动机制,畅通用工渠道。
七、支持稳外贸稳外资
23.进一步加快海关通关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合约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24.加快农产品、食品准入进程,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流程。
25.简化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进口购付汇流程和材料。对境内外因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八、全力确保物流运输通畅
26.对防疫物资及其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对涉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发放临时通行证;加强省际协调,保障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跨省运输顺畅。
27.加快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等阻碍交通现象,保障高速公路服务区正常运营,恢复交通网络和交通运输通道畅通。从2月17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
九、持续优化生产经营环境
28.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税务部门要尽量降低检查稽察频次,促进企业休养生息。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粮油蔬菜、畜禽饲料等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物流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做到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
29.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远程审批服务,大力实施“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清。
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30.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坚决扛起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尽快落地落细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防疫法规制度,依法科学开展防控,抓过程、抓环节、抓细节。各部门要把政策落实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再研究推出一批有力度、可操作、能见效的实施细则,精准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社会预期。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通知中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防疫物资保障组办公室
2月4日印发《全力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供应十条措施》
一、建立疫情防控期间省重点联系企业派驻制度。对省重点联系企业派驻由省、市、县联合组成的工作组,协调解决重点联系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用工、运输等方面的困难问题,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扩产。
二、省重点联系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所生产的产品实行政府统购统调统销。
三、疫情防控期间省重点联系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可延缓申报,予以减免;对重点联系企业,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全部免除。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加大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融资支持,快速办理省重点联系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
五、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六、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杀用品等,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企业转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提供用工服务,对省重点联系企业实行用工补贴。
八、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建立防疫物资生产许可应急审批“绿色通道”,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紧急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并免除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联系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应急管理模式”,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九、加强物流运输保障,对防疫物资及其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并减免通行费;对涉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发放临时通行证;加强省际协调,保障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跨省运输顺畅。
十、各级政府要及时安排应急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省重点联系企业采购储备紧缺原材料。省重点联系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保供,因原材料、物流、用工价格上涨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经核定后,由省财政给予应急生产专项补助。
关于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措施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组织全省广大中小企业继续为实现今年目标任务而努力,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迅速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中小企业影响调查。调查采取在线填写问卷方式,深入了解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企业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希望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等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支撑、当好参谋,帮助中小企业度过难关。要发挥省中小微企业诉求意见办理机制作用,对企业反映突出的堵点、难点问题,加大交办力度,推动问题解决,增强企业获得感。
二、全力做好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协调服务。支持省重点联系企业满负荷生产和扩产扩能,优化关键物资生产能力布局。实施疫情防控期间省重点联系企业派驻制度,落实税费减免和补助政策,对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和贴息,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转产防疫物资,协调建立防疫物资生产许可审批和物流运输“绿色通道”。
三、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指导复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复工和停工待料的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要利用互联网和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提供线上用工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指导协调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允许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综合调剂使用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中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信用贷款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全省各类贷款平均增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还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抓紧发布2020年度全省制造业产融合作“白名单”企业,推动融资促进方案落地。深入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行动,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鼓励省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发挥增信作用,协同合作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续保续贷措施,并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加快全省统一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抓紧建成省中小企业续贷受理中心。
五、大力培育小巨人企业。落实《湖南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持续推进“个转企”,实现2020年全省新增企业数量增速10%左右。大力培育小巨人企业,制定促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小巨人企业参与构建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和工业“四基”建设,年内新增小巨人企业240家以上,到2020年底全省小巨人企业总数达到1000家以上。
六、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计划,组织开展特色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示范,推广共享制造等新模式新业态。实施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行动计划,年内全省新增10万户中小企业“上云”,新增5000户中小企业接入省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深入推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抓好省级中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运营,开展第三届“创客中国”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组织1000家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对标,培育一批管理创新标杆企业。
七、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中小企业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实物,协调落实所得税优惠等政策。积极协调因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延迟缴纳社保。鼓励各级产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和其他业主减免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房租。扎实推进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确保完成全年清欠目标任务。抓紧启动202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申报工作,尽早安排下达。
八、依托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开展线上服务。大力推广基于互联网面向中小企业的平台服务,积极推行远程办公、在家线上办公、线上跨地域远程协作。加强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加快完善96871呼叫系统和视频调度系统, 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100家县市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建设任务。进一步完善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实现供需精准对接。开展“万企融网闯国际”跨境电商人才培训,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走出去”交流活动。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为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价值的服务。
九、加强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要密切监测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围绕做好“六稳”工作,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困难局面的准备。做好防控物资保障、煤电油气等生产要素供应,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统筹抓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法务服务。要做好宣传舆论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心、坚定信心。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湘税发〔202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助力疫情防控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十条措施,请贯彻落实。
一、支持物资保障。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以各级政府认定的企业名单为准),由市、县税务机关建立一对一工作机制,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不限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即时办理。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国家储备商品销售、提供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全力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物资需要。
二、支持医疗救治。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对政府给予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将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税务部门将主动为其提供全流程、多渠道、个性化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最大限度支持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
三、支持受损企业。不折不扣辅导落实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四、支持科研攻关。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抗疫物资进口免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五、支持公益捐赠。全面落实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社会人士在此次抗击疫情工作中倾力相助、共度时艰,对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为此次抗击疫情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按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
六、便利需求收集。做好工作统筹,成立专业团队,通过12366平台、办税服务厅、网络问卷调查等多种渠道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反映的税费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分类指导,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
七、便利退税办理。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审核进度,符合条件的尽快办理退税。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八、便利补偿处理。因疫情影响,企业未及时申报抵扣2017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告知该部分增值税扣税凭证已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确保纳税人及时抵扣进项税额。对疫情期间由于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不准开工或延迟复工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等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和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九、便利办税缴费。落实好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相关措施。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线上办理,做到绝大多数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一次不用跑”。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做到“最多跑一次”。
十、便利企业贷款。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企业)。创新“银税互动”产品,实施“无还本续贷”等,重点解决因疫情受损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广运用“湖南省线上银税互动平台”,提高贷款办理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金融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金融办: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持续蔓延,我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金融支持和保障,全力做好全省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省金融系统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充分认识金融服务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增强社会责任感,迅速建立工作预案,及时有效应对,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各项金融服务保障工作。要加强工作协同,认真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加强和当地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的沟通衔接,搞好协调服务,及时调度情况,帮助金融机构解决具体问题,齐心协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各市州金融办要协调辖内金融机构发挥行业优势,主动配合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疫情防控整体要求,合理安排经营网点和服务时段,提供及时有效服务。要督促辖内机构加强营业场地、服务设施面上排查,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备设施,定期对经营场地、营业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强化营业网点、办公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同时,要加大对疫情防控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力度,引导从业人员、金融消费者积极应对、科学防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按照防控要求,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要加强应急值守,保证政令畅通,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维护良好金融秩序。
三、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服务。各市州金融办要协调辖内金融机构结合实际情况,重点保障病人家属、医务、疾控、安保、科研人员以及应急项目建设、物品采购等个性化资金需求和金融服务,全力为抗击疫情一线的医护、救治、防控等行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持手机银行、网上银行、ATM自助设备等电子渠道畅通,确保疫情防控期基础金融服务得到有效保障。督促保险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功能,积极做好疫情一线保险保障,研究制订具体方案和举措,及时为受疫情影响的医护工作者、病患人员提供优良快捷的保险服务。
四、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各市州金融办要协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对直接担负疫情防控工作的生产、储备、物流企业的合理信贷申请,安排专人专班,加快授信审批,坚持特事特办,有效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尽快将资金发放到位。督促机构安排专人负责监控资金汇划通道,对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捐赠款和汇款等,及时结算支付。协调辖内保险机构对疫情区域和有疫情影响的人员开通绿色理赔通道,提供24小时报案受理服务,切实简化程序,开展优先理赔。针对疫情引起的疾病、医疗等理赔事项,创造条件实行取消定点医院限制、取消医疗范围限制、取消等待期限制等措施,做到应赔尽赔,快速理赔。
五、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各市州金融办要协调辖内金融机构整合优势资源,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和企业的支持力度。采取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免收相关手续费等方式,降低疫区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金融服务成本。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采取展期续贷、降低利率等措施,满足其资金需求。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盘活存量,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特此通知。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的通知》
一、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和信贷产品,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业务流程,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器械、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领域的合理融资需求,要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尽快将贷款发放到位,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同时通过利率优惠、调整还款周期等方式,支持其渡过难关。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存贷款利率定价行为的监测与指导,为疫情防控提供良好的市场定价秩序。
二、提高资金结算服务效率
保证资金汇路畅通,确保企业、客户资金汇划清算安全、便捷。加强涉及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等基础设施的巡检和监测,确保机房、网络和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开通疫情防控期间银行账户开户服务绿色通道,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开户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受理,简化流程,确保顺利开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持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渠道畅通,积极引导客户通过线上方式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保障客户正常支付结算需求。
三、做好现金服务和管理工作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切实加强流通人民币管理,强化监测分析,及时有效响应市场需求,确保合理现金供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预测各券别现金需求,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充足供应,特别是确保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重点区域的现金供应;坚持现金收支两条线,对外支付尽量以原封新券为主;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机具和回笼券的消毒工作,营业网点要对外公告现金消毒情况;回笼券必须经过消毒后才能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
四、开辟防疫资金拨付绿色通道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和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建立 应急响应机制,保持与各级财政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畅通,配合财政部门建立防疫资金拨付的“绿色通道”,确保防疫资金“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配合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及资金拨付到账后的相关单位取现、转账等工作。
五、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省内各外汇局分支机构、各外汇指定银行要简化地方政府、医院、企业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流程与材料, 允许境内外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直接进入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简化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手续,企业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 取消和疫情防控需要相关的借用外债限额,允许企业通过外汇局网上办理系统线上申请外债登记;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允许银行特事特办为不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企业进口防控疫情物资先行办理购付汇和先行办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事后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六、切实做好征信服务工作
加强线上自助查询渠道宣传普及,分流线下查询,积极引导自助查询,减少人群集聚。定期对自助查询机具及对外营业大厅实施消毒杀菌处理,做好外来人员登记排查、测体温等工作,为客户提供卫生、安全的服务环境。具备查询权限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了解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不得要求企业或个人自行提供信用报告,减少客户查询往返途中的感染风险。
七、有序做好金融稳定工作
密切关注疫情对金融风险的影响,加强监测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有序稳妥做好存款保险保费缴纳、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信息报送、风险化解处置等金融稳定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
八、严格执行重大、紧急事项报告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针对流动性管理、资金支付、重要系统运行、网络舆情等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执行重大、紧急事项报告制度,发现影响金融稳定的突发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湖南省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
若 干 措 施
长银发〔2020〕19号
一、加大信贷投放
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新增贷款不低于上年同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展期或续贷。安排专项再贷款50亿元,支持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农商银行等3家地方法人机构向省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在湘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主动对接我省纳入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名单企业的信贷需求,加大支持力度。
二、降低融资成本
各银行机构要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其他费用成本等方式,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进一步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省财政对单个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最高补偿金额由100万元提高到110万元。对列入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名单的重点企业,各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为最近公布的1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由中央财政按50%给予贴息,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鼓励金融机构以低于上限利率发放贷款。
三、优化金融服务
各银行机构通过线上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快速响应。通过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开通绿色通道,对因防疫急需开户而手续不全的,银行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后先开立后补报、先开立后核准。因防疫开立的非企业类单位结算账户,力争账户开立之日即可办理付款业务。持续深入开展“百行进万企”专项行动,快速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精准对接。对受疫情影响的出险客户优先办理保险理赔,做到应赔尽赔快赔。加大能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险保障的产品推广,可在重疾险等健康保险产品中扩展承保新冠肺炎责任,有效提供保险供给。
四、实行审慎宽容监管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为逾期记录。对上述三类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向征信系统报送相关信用记录。支持受疫情影响,按期披露业绩预告、快报或定期报告有困难的企业,依据证监会及所在交易场所有关制度安排,申请延期办理。
五、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通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等措施,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支持,同级财政视降费减收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省融资担保集团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再担保费减少50%。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代偿,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核销代偿损失。
六、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尽快募集资金复工复产。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录,对相关企业在辅导备案、验收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疫情防控期间,证券机构对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上市、发债降低中介服务费的,省财政优先纳入融资创新奖励范围。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省财政优先给予直接融资补助。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省财政优先给予利息补助。对投资于省内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的股权投资机构,省财政优先给予补助。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到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免收挂牌费。
七、建立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名单库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全省复工复产的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业企业、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企业等建立重点名单库,及时向银行机构发布,督促银行通过融资对接会、线上平台等方式,掌握相关融资需求,主动对接,全力做好融资服务保障。
八、改善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服务
简化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进口购付汇流程和材料。对境内外因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办理、后检查,并向所在地外汇局、人民银行报备。涉外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所需的外债登记业务,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额度,并可线上申请。
以上措施的实施期为文件印发之日起至疫情解除。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湖南省商务厅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 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商务厅
2020 年 2 月 13 日
湖南省商务厅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解决当前形势下外贸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积极支持我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维护我省外贸持续增长势头,推进全省外贸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分类指导,确保点面结合,支持重点外贸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有序推动全省外贸企业积极复工复产。积极对接境内外口罩等防疫产品资源,为复工外贸企业提供必要的卫生防护保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外贸企业解决职工返岗、招工、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减免厂房租金等实际困难。对疫情期间外贸企业增加的物流运输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及时安排外贸和加贸等各项扶持资金和补贴。
二、加大外贸综合服务力度。进一步扩大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覆盖范围,充分发挥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作用,加大对外贸企业指导和服务力度。引导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积极为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运输、资质办理等一站式全流程外贸综合服务,切实降低外贸企业业务成本。
三、加强外贸企业金融服务。对接金融部门提供需要融资支持的重点外贸企业名单,完善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便利优惠融资政策,增加风险补偿金的规模,降低风险补偿金启动门槛,扩大政策的受益面。充分发挥供应链平台作用,利用平台公司的资金和信贷规模优势广泛代理中小微企业进出口,降低中小微企业资金占用成本。
四、开展贸易纠纷法律援助。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可能导致外贸合同无法履行的外贸企业无偿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材料。通过第三方购买法律服务的形式,免费为因疫情引发与国外客户产生争议纠纷的企业提供涉外法律支持,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降低贸易风险。
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鼓励外贸企业通过加保出运前保险规避买方违约风险。协调信保承保机构加快信保理赔进度,简化相关手续,缩短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案件的定损核赔时间。推动出口信保保费进一步降低,鼓励开发新的信保产品。
六、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调整完善湖南省重点境外展会的目录,增加下半年展会数量,加大对重点境外展参展支持力度,适当补贴参展企业的人员和物流费用。鼓励外贸企业加强线上营销推广,对企业入驻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的服务费和推广费给予适当补贴。
七、积极扩大进口。出台《2020 年湖南省鼓励类进口商品目录》,扩大目录支持范围,将防疫用品等省内急需的进口产品纳入目录。积极制定和完善支持政策,支持外贸供应链平台公司发挥资金和渠道的优势,扩大大宗商品的进口规模。
八、支持外贸新业态稳定发展。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省内宣传推介,为我省生产型外贸企业提供更多便捷的出口渠道。积极协调恢复我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出口通路和运力。支持跨境电商企业稳定和扩大业务规模, 对稳定或扩大到一定跨境电商业务规模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线上跨境电商业务培训费给予适当补贴。
湖南省商务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关于开展“防疫情、促开放-中银速贷”专项融资服务的
通 知
湘商贸[2020]6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中国银行各分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湖南省商务厅、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决定开展“防疫情、促开放-中银速贷”专项 融资服务,积极促进我省商务事业持续稳定发展,全力满足我省 外贸企业、外资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生产经营融资需求。
—、支持对象
1.为应对疫情积极开展境内外防疫物资采购的外贸企业;
2.为应对疫情提供重要生活必需品、防疫用品保障供应的商 贸流通企业、物流仓储服务企业;
3.积极复工复产的重点外贸和外资企业;
4.列入《外贸企业出口便利优惠融资办法》政策项下“白名 单”的中小外贸企业;
5.重点外贸供应链平台企业。企业名单以商务厅推荐提供为准。
二、专属通道
(一)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开通“防疫情、促开放•中银速贷” 专项融资服务,根据企业阶段性实际需求,向企业提供流动资金 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票据贴现、贸易融资、跨境融资、外贸企 业出口便利优惠融资(“三单”融资)、保险理赔等业务品种。
1.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支持相关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缓解当 前防疫物资供需矛盾和运输紧张局面。
2.对诚信纳税、真实经营的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税融贷”及 “税融贷+担保”线上融资服务,提供最高300万信用额度或最高 500万担保授信额度。
3.生产设备、仓储设施、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贷款,根据实 际釆购需求给予中长期授信额度,并灵活设计还款期限和担保方 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最优惠的贷款利率,企业无需承担任 何手续费。
4.提升票据贴现业务处理效率,着重引导企业通过“中银票E 贴”线上产品申请办理。
5.运用信用证、保函等表外授信业务,海外代付、海外直贷、 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全球现金管理等联动服务,为企业提供境 内外融资服务。
6.为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信用风险提供资信调查等服 务,为规避汇率风险提供专业避险方案。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 口”为企业进口提供电子关税保函及关税税费融资服务。
7.加大《外贸企业出口便利优惠融资办法》政策执行力度, 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白名单”企业提供无抵押式“出口订单”、“出 口退税账户质押”、“出口信保保单”融资,扩大“三单融资”规模, 切实支持我省中小微外贸企业积极开展进出口业务。
8.提高保险赔付效率。联合保险公司成立理赔应急工作组, 对疫情期间相关遇险参保外贸企业提供24小时报案服务,简化 报案受理资料,对急需资金赔付的企业,以特案预赔通道提供应 急预付赔款。
(二)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对省商务厅推荐的企业,承诺一个 工作日内主动对接客户,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企 业实际资金需求,实施三个即时(即时上报、即时审查、即时放 款),给予优先支持。
(三)切实降低疫情期间融资成本。贷款企业符合五部委联 合下发《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资金支持的通知》(财金(2020 ) 5号)的,中央财政按人民银 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根据中国 银行总行安排,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按照最优惠利 率执行,企业无需承担任何手续费。
三、工作要求
(一) 省商务厅各相关工作组将企业名单提供给省中行,并 通知企业积极与辖区内中行机构联系对接;中行辖内机构优先对 名单中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反馈融 资服务信息。
(二) 名单内企业可与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辖区各营业网点 对公业务人员联系,提出专项融资服务申请。中国银行各机构对 融资需求24小时内完成应急响应,对于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48 小时完成审批流程。
(三) 中国银行各分支行应主动对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相 关企业,提供融资专业意见,并做好企业评估和上报工作。
(四)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将按照内部风险审批流程和市场 化原则,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依法合规对提供项目开展审贷。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快办理评审、放贷手续,加大相关企业的融 资支持力度。
四、工作联系方式
(一)湖南省商务厅相关工作组
外贸企业组:
湖南省商务厅外贸处 杨明伟0731-82287073.
外资企业组:
湖南省商务厅投资处 王增明0731-82287212.
商贸流通企业组:
湖南省商务厅运行处 陈 靖0731-82287055>
(二)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各分支机构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湘潭分行 |
李 培 |
衡阳分行 |
王光智 |
岳阳分行 |
李文旺 |
郴州分行 |
李德华 |
常德分行 |
陈然 |
益阳分行 |
李忠 |
娄底分行 |
李征坤 |
邵阳分行 |
吕剑 |
张家界分行 |
张小波 |
怀化分行 |
戴瑞 |
永州分行 |
陈军林 |
湘西州分行 |
肖峥 |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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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益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全市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
通 知
益工信〔2020〕9号
各区县(市)工信(科工、产科)局、各工业园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与全市企业一起,共应挑战、共克时艰、共渡难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迅速摸清疫情对企业影响。根据工信部《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中小企业影响问卷调查的通知》文件精神,组织辖区内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或扫二维码形式填写问卷,深入了解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企业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希望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等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支撑、当好参谋,帮助中小企业度过难关。
二、全力做好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协调服务。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满负荷生产和扩产扩能,优化关键物资生产能力布局,落实好税费减免等相关政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转产防疫物资,加速协调建立防疫物资生产许可审批和物流运输“绿色通道”。
三、加强企业生产组织调度。要遵循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安全生产“三不误”原则,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用工保障问题,尽快复工复产。对涉及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复工续建或新开工建设。指导复工企业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中遇到的困难,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汇报。
四、加大融资服务对接力度。搭建银企对接服务平台,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对接。要进一步收集整理企业融资需求,特别是纳入全省制造业产融合作“白名单”企业、省级“小巨人”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资金紧张的企业,集中向银行和市融资担保公司推介,实现银企融资信息的互联共享。
五、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构建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龙头,各区县(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核心,省级核心服务机构为骨干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援助等全流程“保姆式”服务。鼓励各区县(市)和各工业园区积极探索实践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机制,降低中小企业服务成本。
六、大力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大力培育小巨人企业,制定促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鼓励发展、激励做大、竞争择优的原则,挑选一批符合“专精特新”发展方向,符合制造强省建设总体要求,符合企业发展成长性、生产工艺创新性、配套发展融通性、产品区域特色性、产业政策符合性等属性特征的中小工业企业纳入市级“小巨人”后备企业库。
七、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继续深入实施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行动计划。推动企业基础设施上云、设备产品上云、业务应用上云,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年内全市新增5000户中小企业“上云”,新增300户中小企业接入省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提前做好第三届“创客中国”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参赛项目储备和培育工作。组织100家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对标,培育一批管理创新标杆企业。
益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5日
益阳市关于发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发展十条人社政策的通知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加快发展,现将与企业关系密切的十条人社政策发布如下:
1、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对全市所有参保中小微企业免征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对全市所有参保大型企业2020年2月至4月期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
2、给予一次性用工稳岗补助。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防疫物资生产或由政府指定为防疫服务的急需医药物资生产企业和医药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用工稳岗补助,补助标准为:吸纳就业100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吸纳就业30人(含)至100人(不含)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3、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 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质的企业,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招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安化县用工企业吸纳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1500 元/人。
4、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我市防疫物资生产或由政府指定为防疫服务的急需医药物资生产企业和医药流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企业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缴费基准值和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
5、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认定为我市就业见习基地,吸纳符合条件的见习学员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可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防疫物资生产或由政府指定为防疫服务的企业可优先申请为就业见习基地。
6、优化企业用工服务。大力开展线上招聘活动。对缺工人数多、新上项目开工等企业,采取“送岗到企业、专场直聘到企业”等方式,全方位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鼓励和支持经批准的民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市场化的精准对接用工保障。2020年12月31日前,对实行市场化运作、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 1 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7、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各区县(市)人社部门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防疫物资生产或由政府指定为防疫服务的企业可优先申报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质初创企业评选。
8、放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范围和标准。将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指标由原“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为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稳岗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防疫物资生产或由政府指定为防疫服务的企业标准为60%)。
9、支持企业开展员工技能培训。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内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对经考核达到培训效果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有培训愿望或培训需求的企业在岗职工实施应培尽培,应补尽补。对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防疫物资生产或由政府指定为防疫服务的企业申请设立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给予简化设立流程,按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0、允许参保企业延期办理社保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用人单位应在疫情解除3个月内完成补办手续。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0日
沅江市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
若 干 措 施
沅政金发[2020]7号
农业发展银行沅江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沅江市支行,邮政 储蓄银行沅江市支行,长沙银行沅江市支行,华融湘江银行沅 江市支行,沅江农村商业银行,沅江浦发村镇银行: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 益阳市委、市政府、沅江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 署,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的主体作用,沅江市金融办会同中国 人民银行沅江市支行现就引导金融机构迅速加强信贷支持疫情 防控及节后复工复产工作提出如下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明确金融支持疫防及复产重要性
各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 的严峻形势,把加强和改进信贷支持,做为疫情防控和节后复 工复产的重中之重来抓,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及民生保障工作的 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加大对疫情防控工作和沅江市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加大资金支持,优化金融服务防疫及复产精准度
(一)有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 支持。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沅江市支行将会同市发改局、 市科工局、市交通局、沅江市高新区等部门单位对生产、运输 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 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 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沅江市支行将通过专项再 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 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辖内金融机构因支持疫情防控及 企业复工复产而产生流动性需求的,人民银行沅江市支行将通 过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给予优先满足,保持辖内金 融机构流动性合理充裕。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 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人民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 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并充分发挥好市场利率 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加强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定价行为的监 测与指导,为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提供良好的市场定价秩序。
(二)加强信息沟通,精准对接涉及疫情防控和社会民生 领域信贷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市发改局、市科工局、沅 江市高新区等部门单位的对接沟通,收集掌握本地疫情防控必 需、群众生活必需相关企业名单和金融服务需求。加大对防疫 企业和民生保障相关行业企业的信贷倾斜力度,防疫企业主要 包括防疫上下游的药品试剂、设备工具、医疗用品、防护用品 等物资的生产、购销及其上下游企业;民生保障方面包括保障 居民生活的公共卫生、农业产业、商品流通、食品供应以及运 输物流等相关企业。各金融机构要对相关企业开辟信贷、汇兑 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人、特事特办,安排专项信贷 额度,给予特别利率优惠,简化信贷审批流程,提升金融服务 效率,支持相关企业经营周转和复工复产,有效解决相关企业 流动性需求。此外,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 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 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各金融机构要应在信贷政策 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 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贴息支持。
(三)做好受疫情影响企业金融纾困工作,支持经济平稳 发展。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行业前景和企业实际,加大对受疫情 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 企业以及受延迟复工影响企业的金融支持,不得抽贷、断贷、 压贷,支持相关受影响企业早日复工复产,尽量减轻疫情对经 济的负面影响。同时,采取“一户一策”,通过合理延期还贷、 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减免手续费、实施征信 保护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 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民营及小微企业,要有针对性地提供金 融支持,帮助其缓解经营压力。在防疫期间,要采取逐户摸排 和重点关注相结合的方式,建立重大项目复工复产台账,根据 行业特色成立若干金融互助小组,与企业全天候、全方位、全 渠道互动,助力企业复工,合力抗击疫情。
三、畅通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支持疫情防控疫防及复工复 产便捷性
(一)加大线上金融服务力度。积极引导客户使用网络和 移动端金融服务平台,减少人员流动,满足企业及普通公众足 不出户的信贷服务需求及衍生需求;创新推广线上信贷产品及 模式,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高信贷风险的识别、 监控、预警和处置水平,在有效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适当 提高发放信用贷款的比重,为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线 上一条龙金融服务。
(二)加强营业网点防疫保障措施。各金融机构要加强金 融服务网点防疫安排,配备必要防护物资并定期规范开展清洁消毒,做好临时隔离措施准备,切实保障员工和客户安全。鼓励各金融网点向有需要的群众免费提供口罩防护、清洁消毒、热饮水等力所能及的帮助。
(三)合理安排营业时间,保障基础金融服务。各金融机 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做好轮班值守。原则上,在满足社会基本金融需求的前提下, 积极鼓励引导群众使用自助设备办理金融业务,各银行必须确 保自助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对设备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 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 业时间的网点,要主动做好解释说明,提供替代解决方案。
四、扩大融资渠道,实现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金融支持多元化,支持辖内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加大对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等领域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业复工复产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辖内金融机构加大对上述领域企业发行债券的承销力度,通过债券、资产证券化等产品为疫情防治项目及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支持。
五、加强信息沟通,汇聚金融支持疫防和复产正能量
(一)发挥网点优势,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各金融机构要 积极利用网点电子屏幕和手机APP客户端等多种途径,加强疫 情防控科普宣传,助力普及宣传防控疫情,加强舆论引导。要服从地方党委、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 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
(二)强化监测预警,抓好员工疫情防控。在抗击疫情期 间,各金融机构要服从沅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做好本单位疫情监测、排查、预警等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加强员工自身病例防治管理工作,严格实行疫情防控“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在做好自我防护的前提下开展相关金融服务工作。
(三)加强信息发布,宣传正面典型。各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态势及其对辖内经济运行、信贷投放和金融安全、 企业经营生产等的影响,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人民 银行沅江市支行报告。要注意收集提炼本单位支持疫情防控及 企业复工复产的典型做法,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加大相关工作宣 传和信息发布力度,有效引导社会良好预期,树立提升金融助力疫情防控的正面影响,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金融力量。
(四)优化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在持续深入开展“百行进万企”专项行动,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的同时,积极响应各级党委、政府号召,着力支持沅江市中小企业发展。
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1.鼓励各在沅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水平上下降15%以上;确保2020 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2.推动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同比再降0.5个百分点。
3.对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和压贷。
4.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企业主),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企业主),银行机构应视情况与其协商调整还款计划,不下调其信用等级。
5.对落实政策较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银行,在财政性存 款定期存放等方面予以倾斜;在沅江市2020年度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中予以加分。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