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002030017000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办理条件: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 应于股权转让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程序: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申报材料:
1.天使投资个人情况报告: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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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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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创投企业情况报告: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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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