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4-1290135 发布机构:沅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4-02-13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沅江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江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益办〔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沅江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为沅江市农业农村局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加挂沅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

第三条 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市有关养殖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市养殖业生产的指导服务,承担养殖业生产技术技能培训。

(三)协助拟订畜牧业、渔业发展计划和养殖业重大项目的筛选、立项申报。

(四)负责全市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服务工作,搞好全市畜牧水产养殖科学技术推广、新品种引进、品种改良、疫病防控防治、动物血防等工作。

(五)搞好调查研究和规划,及时掌握畜牧水产生产动态,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

(一)办公室。负责协调中心政务工作,组织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负责全系统的情况收集、信息综合统计;负责中心日常文秘、安全保卫、档案管理、信访接待、综治维稳、普法依治、扶贫工作、创卫及接待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信息舆情、宣传等工作; 负责安全工作;负责中心和二级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负责考勤、请假登记备查。

(二)财计股。负责编制本系统财务预决算方案;负责中心各项资金、财产管理; 负责指导全系统会计工作; 审计监督资金使用;负责中心水电设施及费用收缴;协助中心搞好后勤服务工作。

(三)人事股。负责中心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考核任免、职称评定、考工升级、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 负责统战、纪检等工作;负责中心党务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机关支部党建工作,指导所属二级机构党建工作。

(四)科技推广股。负责拟定畜牧水产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畜牧水产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负责立项争资、招商引资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8名。设主任 1名,副主任 2名,正股级职数 4名。

第六条 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规定。

(一)市畜牧工作站改为市畜牧技术推广站,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 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畜牧业生产发展、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种畜禽管理、种畜禽养殖相关事务性工作;负责饲草业、畜禽产品加工业发展相关事务性工作;指导畜牧类国家财政补贴项目的实施,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二)市水产工作站改为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 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渔业生产技术指导、水产新品种与实用新技术引进和推广服务;承担种苗工程建设指导及病害防治;负责指导全市水产健康养殖工作;负责渔业、水产品加工发展相关事务性工作。

(三)市五湖渔业管理站更名为市城区内湖管理服务站,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5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主要职责是∶ 负责城区内湖泊渔业生产秩序的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对城区内湖泊有关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城区湖泊湖面保洁工作。

(四)市鱼类良种繁育场(市水产科学研究所)改为市水产科学研究所,加挂市鱼类良种繁育场牌子,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主要职责是∶负责水产科学技术研究,水产苗种繁殖与培育,水产良种推广。

(五)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站)改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站,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23 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 3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动物防疫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实施国家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承担全市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重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动物血防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动物血防计划与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兽医实验室运行管理;承担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培训。

(六)设立市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站,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主要职责是∶ 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病死畜禽统一集中收集工作;负责所处理病死畜禽种类、重量等核准工作;负责全市病死畜禽出向及处理台账的登记工作;承担上级下达的有关病死畜禽收集及处理工作。

(七)将市渔政管理服务站、市兽药饲料管理站、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农村局,不再保留上述三个机构; 将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与市农业农村局的相关检测机构整合,不再保留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原各镇场(街道)动物防疫站相关职责及事业编制划入各镇(街道),不再保留各镇场(街道)动物防疫站。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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